广东尚律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
0755-2838 8866
0755-2838 8822
0755-2838 8833
邮箱:sls@shanglaw.net
地址:深圳市龙岗区中心城正中时代广场B座20楼2005
【案情介绍】2012年12月2日,被告孟某某入职原告**五金厂,担任工模师傅,双方并未签订劳动合同。2013年9月28日,被告孟某某在工作过程中受伤。2014年3月5日,孟某某此次受伤被认定为工伤。同月20日,孟某某此次受伤为劳动功能障碍等级十级,医疗终结期为2013年11月8日。此后原告分两次向被告支付了11400元。2016年1月30日,原告以短信方式辞退了孟某某。2016年2月26日,被告向惠州市惠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而后,孟某某申请撤回仲裁请求。同年8月4日,被告再次提请仲裁。后原告向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判决结果】
一、驳回原告惠州市惠阳区**五金厂的诉讼请求。
二、原告惠州市惠阳区**五金厂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被告孟某某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27300元。
【龙岗辩护律师释法】
原告主张解除被告的行为,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同时人民法院采信被告代理人的观点,认可原告存在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事实。《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 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 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 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 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在本案中,原告主张是在被告无故不来上班一段时间后,才辞退被告孟某某的,但其无法拿出相应的证据的材料,也即无法证明被告有上述条款所列的事项,因此其辞退是不合法的,应向被告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
【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