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尚律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
0755-2838 8866
0755-2838 8822
0755-2838 8833
邮箱:sls@shanglaw.net
地址:深圳市龙岗区中心城正中时代广场B座20楼2005
老赖袁某无意中捡到一张身份证,看到照片跟自己长像相似,冒用此人的身份坐火车,不料那人是警方通缉的逃犯,今日,武汉铁路警方将其行政拘留。
3月6日上午,武汉铁路公安处阳新车站派出所民警正在车站进站口执勤,忽然发现异常,车站工作人员正在核验车票和身份证件时,一名旅客是本地阳新县口音,出示的身份证地址却是安徽省黄山市,而且神情很不自然。民警仔细查看这张身份证,照片与此人长像有几分相似,但可以肯定不是却不是同一个人。
民警将该旅客带到派出所进一步调查发现,他出示的身份证是安徽省黄山市钟某,系警方通缉的逃犯。这名旅客大吃一惊,赶紧说“我姓袁,身份证是无意中捡来的”。
原来,袁某去年在四川打工,无意中捡到这张身份证。袁某从四川返回到湖北后,先后在多家银行办理了信用卡,非法套现30余万现金做生意,不料生意失败,多次逾期后无法归还,成了老赖。面对银行方面催款,袁某使用钟某的身份证购票,准备蒙混过关外出避风头,不料因为口音不对露了马脚。
今日,武汉铁路公安处以冒用他人身份证将袁某行政拘留,该案正在进一步调查中。
1、使用虚假证明材料骗领身份证的;
2、出租、出借、转让居民身份证的;
3、非法扣押他人居民身份证的。
居民身份证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处10日以下拘留,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1、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或者使用骗领的居民身份证的;
2、购买、出售、使用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的。
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和骗领的居民身份证,由公安机关予以收缴。
对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下列行为之一,对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1、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泄露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居民身份证记载的公民个人信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2、单位有前款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人民警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利用制作、发放、查验居民身份证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2、非法变更公民身份号码,或者在居民身份证上登载本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项目以外的信息或者故意登载虚假信息的;
3、无正当理由不在法定期限内发放居民身份证的;
4、违反规定查验、扣押居民身份证,侵害公民合法权益的;
5、泄露因制作、发放、查验、扣押居民身份证而知悉的公民个人信息,侵害公民合法权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