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尚律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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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索赔事实依据:
S蓝谷(原名称SST前锋),证券号600733。
2016年9月6日,四川证监局作出川[2016]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以下简称被诉处罚决定),主要内容为:成都前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前锋股份公司)存在以下违法事实:一、前锋股份公司未依法披露发生的重大诉讼事实。二、前锋股份公司未依法披露发生的重大担保事件。前锋股份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六十三条、六十六条和六十七条的有关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违法行为。
二、索赔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据《证券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虚假陈述司法解释,凡是在2010年12月9日到2015年7月23日之间买入S蓝谷(原名称SST前锋)股票,并且在2015年7月23日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股票的投资者。
三、拟起诉的对象:
北汽蓝谷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及相关责任人员
四、提供以下材料扫描件或复印件发送到以下指定邮箱
1.身份证复印件;
2.加盖证券公司营业部印章的股票交易对账单复印件或交割单复印件;
3.证券公司营业部出具的证券开户确认单或开户申请表(复印件);
4.联系电话手机及地址邮编。
五、只要你符合以上的条件,请联系我们!
尚律所为投资者提供风险代理收费模式,在投资者获赔前不收取任何律师费用。只要你符合以上的条件,请联系尚律所证券纠纷团队
刘律师13602530808(加微信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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