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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琴律师、李鹤遥律师成功辩护刘某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一案,当事人获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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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琴律师、李鹤遥律师成功辩护刘某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一案,当事人获缓刑

发布日期:2017-05-05 00:00 来源:http://www.shanglaw.net 点击:

案情简介:

公诉机关指控:20163月,刘某接手深圳市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经营代理车辆年审、违章等处理业务。因进行大型营运车辆违章罚款代缴业务时,需提供驾驶人员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以下简称“《从业资格证》”),而部分客户并没有该证,刘某便以120元的价格购买了伪造的空白《从业资格证》40余本,又通过拨打路边刻章的电话制作了“深圳市道路运输管理处从业资格证专用章”的印章一枚,经查,上述印章盒《从业资格证》均系伪造。


事情发生后,刘某家属找到广东尚律律师事务所,律师及时介入,经与办案机关交换法律意见,2017411日刘某被取保候审。

2017421日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指控被告人刘某犯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广东尚律律师事务所指派杨琴律师到庭为刘某辩护。


判决结果:

法庭采纳辩护律师意见,判处刘某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2000元。


刘某非法买卖国家机关案件.jpg

刘某非法买卖国家机关案件2.jpg


律师释法:

我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规定“(第一款)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二款)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第三款)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刘某因伪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罪被提起公诉,从而客观上触犯了刑法所禁止的内容。经辩护人当庭辩护,其犯罪情节较轻,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情节,系偶犯、初犯,对国家机关管理秩序扰乱的影响也非常有限。刘某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庭审中自愿认罪,均属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因此,法院遂依法作出了前述判决。


尚律龙岗辩护律师温馨提示: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该罪所保护的法益是国家机关的管理秩序及信誉。国家机关制作的公文、使用的印章和证件是其在社会的一定领域、一定方面实行管理活动的重要凭证和手段。任何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都会影响其正常管理活动,损害其名誉,从而破坏社会管理秩序。任何公民都切勿因蝇头小利而去触碰法律底线,承受没必要承受的刑法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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