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尚律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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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索赔事实依据:
2017年7月24日,大连控股(600747)收到中国证监会大连监管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证监会查明大连控股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1、大连控股未按规定披露对大显集团提供 1.4 亿元担保,并开具 3 亿元转账支票作为履约保证事项;
2、大连控股未按规定披露募集资金 4.59 亿元质押担保事项
3、大连控股 2016 年 5 月 31 日临时公告存在虚假记载
大连控股上述行为上市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规定,并按照《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二、索赔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根据法律规定及相关信息初步研判,在2014年5月16日至2016年12月2日之间买入大连控股(600747)股票,并且在2016年12月2日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大连控股股票的投资者,可发起索赔。
三、拟起诉的对象
大连大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及相关责任人
四、提供以下材料扫描件或复印件发送到以下指定邮箱
1.身份证复印件;
2.加盖证券公司营业部印章的股票交易对账单复印件或交割单复印件;
3.证券公司营业部出具的证券开户确认单或开户申请表(复印件);
4.联系电话手机及地址邮编。
五、 联系我们
尚律所为投资者提供风险代理收费模式,在投资者获赔前不收取任何律师费用。只要你符合以上的条件,请联系尚律所证券纠纷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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