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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析法
本期主题 恋爱期间具有特殊含义的转账性质如何认定
案情简介
A女士于2017 年向Y男士出具借款并由Y男士签署《借条》,因多次催要借款无果后,将Y男士诉至法院请求还款。Y男士在庭审中辩称:其与A女士曾为恋人关系,期间已通过微信红包、转账等方式偿还了部分款项,故上述部分应在本金中予以扣除。经法院审理查明,A女士与Y男士曾为情侣关系,恋爱期间,双方以各种事由发生数笔转账,金额高达几十万,其中明确含有借款意思表示的约有四十几万。A女士与Y男士之间的往来款项情况具体包括以下: 1、Y男士向A女士出具一份《借条》,约定向A女士借款 400000 元,每月向A女士付利息 8000 元,于收款后5日内还清。出具《借条》后,A女士向Y男士转账 367100 元对应为《借条》的款项; 2、A女士于转给Y男士6000到50000不等数目,Y男士随后通过起儿子账户转回给A女士; 3、Y男士曾转给A女士520元、1688、8888等账款; 4、Y男士多次向A女士转账400-1500不等数额的款项; 5、Y男士通过儿子银行卡账户向A女士银行卡转账20000-50000四笔不等数额款项合计金额157800元; 6、其他A女士转给Y男士10000-50000九笔不等数额款项合计金额20400元。 争议焦点 Y男士第三项具有特殊含义的转款,视为还款还是赠与。 法院判决结果
法院认为, Y男士虽然出具 400000 元的《借条》, 但A女士实际转给Y男士的金额为 367100 元,
故该部分认定为借款,实际借款金额为 367100
元。关于第2项借还款情况,A女士出借及Y男士归还的款项金额相同或相当,应视为即时清结的临时拆借行为,不计入本案借还款项。关于第 3项, Y男士微信发给A女士含特殊意义的款项 1688、8888、520,应视为恋爱期间,男方对女方赠与,不应计入本案还款。关于第4项,微信转账金额较少,不符合归还借款的特征,应认定为双方共同生活过程中开支往来或赠与,不应计入本案还款。关于第
5、6项,双方无异议,应视为双方借还款项。综上第5项及第6 项,A女士共借给 Y男士204000元,Y男士共归还A女士 157800 元,差额
46200 元应 视为双方除了《借条》
之外的其他借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Y男士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归还原告A女士借款本金人民币
367100 元及利息;被告Y男士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归还原告A女士借款本金人民币 46200 元。 案例点评及建议 恋爱期间,男女双方会通过相互赠礼、发送红包等来表达对恋人的情意,也不免会有互相借贷的事情发生。如果一方转账给另一方的款项被认定为赠与,那么收钱的一方无需返还,如果转款项被认定为是借款,该笔款项就应当返还。 那么,双方恋爱期间的转账款项的性质,该如何认定呢?综合上述案例,我们可以看出,在没有明确转账用途的,以下款项通常会被认定为“赠与”: 1、在特殊日期或具有纪念意义的日期(如生日、情人节、七夕节、恋爱周年日、春节等)发生的转账; 2、转账时表达爱意或者其他增进感情交流的聊天记录,如转账时备注或转账后留言有“我爱你”;“我错了”等意思表达的; 3、具有特殊表达意义的数额款项,如“520、1314、888、666”等特殊意义的金额; 4、其他日常性的小数额支出转账,不超过正常消费水平的购物、餐饮等,都是属于恋爱期间的正常开支,为共同生活过程中开支往来或赠与; 5、转账时明确表示该款项为赠与。 如果双方在转账时,除有借条或借款合同,如在转账后有“借”“还”等字眼的,法院都会认定为是借款的意思表示,一方主张还款的,法院予以支持。
爱情是美好的,也是让人执迷与无法自拔的。无论爱情有多甜蜜,双方都需保持应有的理性,不要让感情冲昏头脑,也不要把金钱作为衡量爱与不爱、爱多爱少的标准与尺码。为避免分手后,双方因财物等发生经济纠纷,恋爱期间如有转账等财产支出情况的,可备注款项用途及性质,如有大额度的账目往来,建议留存书面凭证、保存聊天记录及转账记录。不要让金钱成为爱情终结的导火线,也不要在恋爱结束后,因为金钱毁了之前所有的美好。 适用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第六百五十八条、第六百六十条。 关注我们的独家公众号带您了解尚律为您提供法律服务,和最新的法律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