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尚律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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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2014年11月3日,被害人王某某向其表弟史某某借款200万元整并出具借条,借款到期后经史某某多次催收无果。因此,2017年1月14日,史某某将王某某带至福田区某商务酒店,将其拘禁,期间有争执并伴有肢体冲突,经鉴定,王某某受轻微伤。王某某遂报警,次日12时许,史某某到公安机关说明情况并被立案侦查。
【判决结果】
一、被不起诉人史某某主动投案,且到案后能如实供述有关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二、被不起诉人史某某与被害人之间是亲友关系,且被不起诉人史某某索取的债务系正当债务。
三、本案犯罪情节较轻,拘禁手段相对较为松弛,事后被不起诉人史某某亦取得了被害人王某某的谅解,社会矛盾已经初步化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对史某某做出不起诉决定。
【律师释法】
本案史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但鉴于其犯罪情节较清、拘禁手段相对较为松弛、认罪态度较好、有自首情节、涉案当事人间系亲属关系等多方面原因,人民检察院做出了不起诉决定。
本案中,承办律师谢素光律师与杨琴律师做了大量的现场走访、调查取证工作,多次向办案机关提交相关法律意见及证据,证实史某某并没有非法拘禁的主观故意及手段,办案机关也采信了谢素光律师与杨琴律师的相关意见。
【律师提示】:
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三款明确规定,“为索取债务而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非法拘禁罪的规定处罚。本案中,虽然史某某出于无奈,是为索取合法债务而非法扣押、拘禁人质,没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或者伤害他人的意图,主观恶性明显较轻,且客观上通常不会加害人质,但是,【尚律龙岗辩护律师】温馨提示您,依法维权,科学维权,不要让暴力维权演变成为第二次伤害。我国是一个法治严明的社会,任何纠纷与矛盾应该在法律框架范围内进行诉求、调解。而试图通过暴力维权的方式来达到目的的人最后可能会既维不了权,自己又反倒是违了法。
【案件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