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尚律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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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索赔事实依据:
2017年12月22日,公司和公司董事长景晓军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已由中国证监会调查、审理终结。经证监会查明,存在违法事实如下:公司董事长景晓军在任子行股票上市前与他人签订股权转让与代持协议,并于2014年回购相关股份。任子行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在2012年至2014年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中均未准确、完整披露关于股东持股、股份转让与代持情况。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
二、索赔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在2016年12月14日之前买入任子行(300311)股票,并且在2016年12月14日之后卖出股票或继续持有股票受到损失的投资者,可参与此次索赔。
三、拟起诉的对象
任子行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四、提供以下材料扫描件或复印件发送到以下指定邮箱
1.身份证复印件;
2.加盖证券公司营业部印章的股票交易对账单复印件或交割单复印件;
3.证券公司营业部出具的证券开户确认单或开户申请表(复印件);
4.联系电话手机及地址邮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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