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尚律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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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索赔事实依据:
2017年4月28日,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或“庞大集团”)接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调查通知书》(冀证调查字2017009号)。2018 年 5 月 16 日,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庞庆华、武成、刘中英收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18】42 号)。 上述事项详见公司于2017年5月3日、2018年5月1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相关公告。 2018年7月4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18】50 号)。
证监会认定庞庆华、庞大集团未如实披露权益变动情况和遗漏披露相关融资安排的事实,被证监会顶格处罚。
二、索赔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在2015年3月4日到2017年5月3日之间买入庞大集团(601258)股票,并且在2017年5月3日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股票的投资者,可发起索赔。
三、拟起诉的对象
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四、提供以下材料扫描件或复印件发送到以下指定邮箱
1.身份证复印件;
2.加盖证券公司营业部印章的股票交易对账单复印件或交割单复印件;
3.证券公司营业部出具的证券开户确认单或开户申请表(复印件);
4.联系电话手机及地址邮编。
五、只要你符合以上的条件,请联系我们!
尚律所为投资者提供风险代理收费模式,在投资者获赔前不收取任何律师费用。只要你符合以上的条件,请联系尚律所证券纠纷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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