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尚律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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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提及的金亚科技(300028)主要违法事实为:
一、金亚科技在2014年年报中通过虚构客户、伪造合同、伪造银行单据、伪造材料产品收发记录、隐瞒费用支出等方式虚增利润,虚增利润总额 80,495,532.40元,占当期披露的利润总额的比例为335.14%,并使利润由亏损变为盈利。
二、2014年末,金亚科技中国工商银行成都高新西部园区支行账户银行日记账余额为219,301,259.06 元,银行流水余额为1,389,423.51 元,该账户虚增银行存款217,911,835.55元,占当期披露的资产总额的比例为16.46%。
三、2014年年报虚列预付宏山公司3.1亿元工程款。
一、索赔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在2015年4月3日到2015年6月5日之间买入金亚科技(300028)股票,并在2015年6月5日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股票的投资者,可提起此次索赔。
二、索赔事实依据
金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实际控制人周旭辉分别于2015年6月4日及6月5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书》2018年3月6日,公司及实际控制人周旭辉先生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2018]10号)及《市场禁入决定书》(编号:[2018]3
号)
三、拟起诉的对象
金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及相关责任人员
四、提供以下材料扫描件或复印件发送到以下指定邮箱
1.身份证复印件;
2.加盖证券公司营业部印章的股票交易对账单复印件或交割单复印件;
3.证券公司营业部出具的证券开户确认单或开户申请表(复印件);
4.联系电话手机及地址邮编。
五、只要你符合以上的条件,请联系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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