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尚律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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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是我们生活中常见的、经典的一种合同交易行为,《合同法》规定的十五类有名合同之首就是买卖合同,《合同法》第一百七十四条还规定:“法律对其他有偿合同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规定的,参照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作为一个生产经营产品的公司就太常见了,同时也经常会看到不少公司企业为追讨合同应收货款而困扰,那么,一个追讨货款的诉讼,庭审中法官一般会询问关心哪些问题呢?以下汇总主要的问题清单供公司起诉先行自查:
l 诉讼中原被告双方主体资料,双方是什么关系?
l 买卖合同交易的标的是什么,什么时候开始的生意往来,有没有书面合同?
l 被告什么时候开始拖欠的货款,拖欠了多久的货款?
l 有没有向被告催讨过货款,以什么方式催收?
l 货款的付款方式是什么,转账还是现金,公账还是私账?有无发票?
l 有无约定过逾期支付货款利息或违约金,以什么形式约定的?
l 订购单、送货单所载内容与入库单、对账单上内容是否对应一致?
l 送货单、入库单、对账单上的签名是谁,在公司担任什么职务?
l 是否有验收文件,接受货物一方有无对货物质量提出过书面异议?
在诉讼审理过程中,通常会遇到法官询问上述各类相关问题,可能一个不注意送货单所载内容、签收签名不规范的细节就导致法院不予支持该部分送货单上的款项,当事人也常常一边被讼累一边后悔当初没在交易中规范好操作。那么,回溯到双方交易过程,公司在法律风险防范上应当注意的地方有哪些?以下法律风险提示为公司应收货款交易过程打剂“预防针”:
(一)在签订书面合同时:应当对合同主要内容,如对标的物名称、规格型号、价格、支付方式、支付期限、检验期、违约责任、争议解决条款等尽量明确具体条款内容,防止产生歧义。
(二)在合同履行中:应当重视送货单的签收,签收应有对方的签字盖章。因为这关系到供货方是否履行合同义务的凭证。公司应注意保存好送货单,否则诉讼中就无法证明公司已交付了货物。还有如买方要求公司将货物送到第三方手中,除非在合同中明确写明货物需交由第三方,否则要求买方先签收,或者买方发一个签字或盖章的通知函指定向第三方交货,否则将来维权会非常困难。
(三)送货单、发货单等单据填写要规范,收货人名称要全称,且与合同名称一致。一般公司之间最好用到公章或收货章,如由个人签收则应由有职责的公司员工专门负责。实践中经常会遇到很多公司员工随意的在上面签一个姓字,其中就存在很大的风险隐患。送货单、发货单中填写的货物名称、规格、数量等内容,也应当与合同约定的内容一致。
(四)公司应当定期与对方进行对账,形成书面的对账单,并要求对方在对账单上签字盖章,一定不是单方制作,应当注重保留或使用能记录双方沟通痕迹的沟通工具。所以,公司要对交易过程中形成的合同、送货单、发货单、对账单、催收函、还款计划书等相关资料进行归档保管。在公司对外交易过程中都要形成证据保留意识,即便以后没有发生纠纷也可以循着痕迹找寻重要信息的历史记录,对公司运行管理也能形成良好的机制。
(五)对应付货款的日期也应当加以注意。当买方出现拖欠货款行为,应及早进行风险评估。除了提起诉讼外,还能根据对方的具体情况先行采取相应的催收策略。比如电话催收并进行录音,书面函件催收,委托律师事务所发送《律师函》等这些方式均有中断诉讼时效的作用。无论哪种方式,均要围绕对方拖欠货款的事实展开,内容应包括:货物名称、数量、货款金额、应付款日期、付款承诺等。同时在起诉时可提起诉讼保全申请,冻结查封可掌握对方的账户等财产线索。
综上法律风险提示内容,我们可以看到在买卖交易中证据保留的重要性,尤其是公司与公司之间的交易往来更要有这方面的意识,形成一个事事可追溯记录痕迹的机制,这也能为公司企业的运行管理提供良好的基础,夯实了基础,公司企业运营也能更稳步快速的往前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