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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索赔事实依据:
湖南尔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8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的《调查通知书》;于2018年4月18日收到中国证监会湖南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18年6月13日,公司收到湖南证监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尔康制药2015年年度财务报表虚增收入18,058,880.00元,虚增净利润 15,859,735.04元,占当期合并报表披露营业收入1,755,998,915.76元的1.03%,披露净利润604,578,672.02元的2.62%。2016年年度财务报表虚增营业收入255,075,191.84 元,虚增净利润232,254,448.80元,占当期合并报表披露营业收入2,960,896,815.03元的8.61%,披露净利润1,026,434,494.30元的22.63%。 尔康制药于2016年4月、2017年4月分别公告了2015年年度报告、2016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录。
二、索赔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在2016年4月6日到2017年8月10日之间买入尔康制药(300267)股票,并且在2017年8月10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尔康制药(300267)的投资者,可提起索赔。
三、拟起诉的对象
湖南尔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四、提供以下材料扫描件或复印件发送到以下指定邮箱
1.身份证复印件;
2.加盖证券公司营业部印章的股票交易对账单复印件或交割单复印件;
3.证券公司营业部出具的证券开户确认单或开户申请表(复印件);
4.联系电话手机及地址邮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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