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尚律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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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程序中经常会有被执行人不能继续清偿债务的情形出现,债权的清偿就会受到阻碍。此时,在执行程序中变更、追加第三人为被执行人不仅减轻当事人在程序上的讼累,也为反制被执行人通过离婚析产、不依法清算、改制重组、关联交易、财产混同等方式恶意转移财产规避执行,为迅速实现债权提供了一条有效可行的救济途径。
首先,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追加当事人的权利主体为申请执行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其次,申请变更、追加第三人为被执行人应当符合法定情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现将可申请变更、追加第三人为被执行人的情形汇总如下:
一、关于申请变更、追加公司股东(投资人)及企业相关责任主体为被执行人的情形有:
1.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可变更或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对申请执行人依法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另依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五条及企业破产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条,在公司已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形下,即使股东未届出资缴纳期限,仍可追加变更该股东为被执行人,要求其在已认缴但未实际缴纳的出资范围内承担公司债务。
2.被执行人为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的,其股东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可变更或追加该原股东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在未依法出资的范围内,对申请执行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被执行人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可变更或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4.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可变更、追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5.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被注销或出现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被责令关闭、歇业等解散事由后,其股东、出资人或主管部门无偿接受其财产,致使该被执行人无遗留财产或遗留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可由该股东、出资人或主管部门在接受的财产范围内承担责任;如财产依行政命令被无偿调拨、划转给第三人,致使该被执行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的,可变更、追加该第三人为被执行人在接受的财产范围内承担责任;
6.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在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第三人书面承诺对被执行人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申请执行人可申请变更、追加该第三人为被执行人,在承诺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
7.被执行人为无法人资格的私营独资企业,无能力履行的,可执行该独资企业业主的其他财产;
8.被执行人为个人合伙组织或合伙型联营企业,无能力履行的,可追加该合伙组织的合伙人或参加该联营企业的法人为被执行人;
9.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不能清偿债务时,可追加企业法人为被执行人。企业法人直接经营管理的财产仍不能清偿债务的,可执行该企业法人其他分支机构的财产;
10.被执行人按法定程序分立为两个或多个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分立后存续的企业按照分立协议确定的比例承担债务;不符合法定程序分立的,由分立后存续的企业按照其从被执行企业分得的资产占原企业总资产的比例对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
二、关于申请变更、追加夫妻(配偶)一方为被执行人的情形:
1.作为申请执行人的公民离婚时,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全部或部分分割给其配偶,该配偶可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要注意此处仅是指变更或追加申请执行人的情形,不能依据这一规定变更或追加被执行人;
2.依据201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及夫妻债务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为保障未具名举债夫妻一方的诉讼权利,未经审判程序,不得要求未举债的夫妻一方承担民事责任。在执行过程中,如生效法律文书中没有确认夫妻另一方的债务,即便后来有证据证明为夫妻共同债务,原则上已不能在执行过程中向法院直接申请变更、追加夫妻配偶一方为被执行人。而根据《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在实践中,夫妻一方向执行法院书面承诺自愿代另一方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可申请变更、追加该夫妻一方为被执行人在承诺范围内承担责任。
三、其他可向法院申请变更、追加被执行人的情形:
1.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或被宣告死亡(该公民的遗嘱执行人、继承人、受遗赠人或其他因该公民死亡或宣告死亡取得遗产的主体,在遗产范围内承担责任。继承人放弃继承或者受赠人放弃受赠,无遗嘱执行人的,可直接执行遗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百七十五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其遗产继承人没有放弃继承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变更被执行人,由该继承人在遗产的范围内偿还债务。继承人放弃继承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被执行人的遗产。”但是有一种特殊情况,继承人是不能放弃继承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六条规定:“继承人因放弃继承权,致其不能履行法定义务的,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无效。”
2.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被宣告失踪(该公民的财产代管人,在代管财产范围内承担责任)。
3.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因合并而终止(合并后存续或新设的法人、其他组织承担连带责任);
4.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分立(分立后新设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承担连带责任)。
以上两种作为被执行人法人不复存在的情形,无论其合并或分立,均以合并或分立后的新设法人作为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原来被执行人尚未履行的义务。
最后申请人申请变更、追加执行当事人,应向执行法院提交书面申请及相关证据材料。执行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组成合议庭(案件简单,争议不大的除外)作出裁定。这样无需再经历审判程序,也无需再缴纳一次诉讼费,大大减轻了申请人在程序上的诉累。
有些当事人往往仍有这样的误区,认为胜诉了也拿不到钱,打官司也没什么用。其实不然,依照法律程序,只有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书才是人民法院动用国家强制力量强制义务人完成其所承担的义务,以保证权利人的权利得以实现的合法依据。虽“执行难”一直是执行程序中“老大难”问题,但近几年我国针对解决执行难问题出台了系列单行司法解释。在执行中,所有针对被执行人的强制措施手段都需要依靠人民法院依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来实施。其中,关于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到底对生活有多大的影响?被执行人考公务员、孩子入学等全受到限制是真的吗?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等文书会触犯刑法吗?被执行人名下公积金、养老金、理财金、保险金可否执行?被执行人的唯一住房能否执行?...广东尚律律师事务所将持续为您推送更多关于行使保障债权顺利实现途径的法律资讯,尽请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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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规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2014修正)【以上简称“公司法司法解释(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以上简称“破产法司法解释(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