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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发生退伙及入伙 退伙人及入伙人是否承担企业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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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发生退伙及入伙 退伙人及入伙人是否承担企业债务?

发布日期:2019-01-11 14:26 来源:http://www.shanglaw.net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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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本案情】

  王某、李某、吴某三人设立一合伙企业,2016年8月,该合伙企业欠某公司货款30万元。同年12月,吴某经李某与王某同意退伙,依约承担了15万元的合伙债务。2017年2月,蔡某经王某与李某同意入伙,并约定蔡某对入伙前该合伙企业所欠债务不承担责任。同年10月,某公司要求四人对该比30万元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吴某主张其只应归还15万元,蔡某主张其没有还款责任。各方发生纠纷。

  【法院判决】

  吴某与蔡某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深圳法律顾问分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吴某及蔡某是否应承担还款责任及还款金额?对此,存在两种不同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吴某与蔡某均只需依约承担债务,即吴某承担15万元债务,蔡某不承担债务,剩余债务由王某与李某共同承担。理由是各自在退伙和入伙前已达成协议,应遵照协议履行。

  第二种观点认为,该笔30万元债务应由王某、李某、吴某、蔡某四人共同承担,理由是不管发生退伙还是入伙,都要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清偿责任。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支持第二种观点,具体分析如下:

  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企业应在名称中标明是有限合伙,未标明的,应视为是普通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合伙企业法》第44条第2款规定:“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该法第53条同时规定:“退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由此可见,法律并未规定合伙人之间的内部约定可以改变连带责任的承担。

  本案中,吴某虽退伙,丁虽然是新入伙,并各自与其他合伙人约定了债务承担方式,但各合伙人作出的债务约定不能对抗合伙企业的债权人,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吴某与蔡某均要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与王某与李某共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但《合伙企业法》同时规定了:“企业的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合伙人由于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清偿数额超过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亏损分担比例的,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因此,吴某及丁某在承担了清偿责任后可以根据约定向其他合伙人行使追偿权。

  综上,退伙人对退伙前合伙企业债务须承担连带还款责任,新入伙人也需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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