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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保险能否替代工伤保险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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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保险能否替代工伤保险赔偿责任?

发布日期:2017-09-06 08:44 来源:http://www.shanglaw.net 点击:

【案例】

A企业为提高员工福利,使员工每年在一定额度内看病和住院的社保个人支付部分可以通过商业保险报销,同时转移工伤保险责任(主要是转移应由用人单位承担的工伤保险赔偿责任),A企业在为员工购买社会保险后,还为员工购买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那么问题来了,用人单位能否以商业保险来免除其应承担的工伤保险赔偿责任?

【分析】

什么是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与雇主责任险的区别?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即,投保人身保险的用人单位不能成为劳动者的受益人,也就是说,用人单位从购买的人身保险获得的理赔款不能抵扣其应负的工伤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第四款规定:“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和第六十五条规定:“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因给第三者造成损害的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由保险人承担。”该条责任保险包括在实践中通常所说的雇主责任险,即投保的保险标的是用人单位承担的赔偿责任,也就是说,用人单位购买雇主责任险获得的理赔款可以抵扣其应负的工伤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用人单位要想免除其工伤保险赔偿责任,应投保财产保险(雇主责任险)。如果用人单位投保人身保险则不能免除其应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

2017年8月1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疑难问题的解答》(147号文)出台后,劳动者因安全生产事故或患职业病获得工伤保险待遇后,还可以人身损害赔偿为由请求用人单位补偿低于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的差额,以及工伤保险待遇所没有的人身损害赔偿项目,如精神损害抚慰金、营养费、后续治疗费等。由此看来,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赔偿责任不断加重,如何通过商业保险转移企业风险,用人单位应当谨慎且符合法律赔偿原则。

相关标签:民商诉讼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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