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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侵权中“避风港制度”的裁判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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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侵权中“避风港制度”的裁判要点

发布日期:2017-10-27 00:00 来源:http://www.shanglaw.net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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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点  



   “避风港”制度是信息网络传播权的重要内容。网络著作权领域的“避风港”条款最早出现在美国1998年制订的《数字千年版权法案》(DMCA法案),是指在发生著作权侵权案件时,当网络服务提供者只提供空间服务,并不制作网页内容,如果网络服务提供者被告知侵权,则有删除的义务,否则就被视为侵权;如果侵权内容既不在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服务器上存储,又没有被告知哪些内容应该删除,则网络服务提供者不承担侵权责任。因此,对于网络侵权案件的裁判要点,主要通过对客观行为和证据的综合分析,能否得出被告人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具有侵权的主观故意,并应当承担网络侵权的责任。


 案情回顾 




    原告深圳市XX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中旬陆续收到其客户以及员工反映,称网上发布相关文章诽谤诬陷原告其名誉,经查询为被告名下运营的“资讯头条”等各大站均发布了关于《曝光深圳市XX实业股份有限公司XX董事长贿赂事件》侵权文章。根据文章内容显示,该文章载明事实严重失实,且大量使用“深圳市XX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利用职务便利招揽客户资源,拉帮结派、贪污受贿、有染,送回扣金,勾结,偷税、漏税、贿赂”等明显具有侮辱、诽谤性的言语以及词汇并公布了所谓的受贿名单等不实信息。原告知悉后,立即委托律师向被告邮寄了律师函,要求被告收到函件后积极履行相应的监管和删除义务,以防止侵权行为、危害后果的进一步扩大。但截至起诉之日,原告仍未收到被告的回复、网站链接依旧可见其侵权文章。

    原告诉称,该文章内容对原告进行了诽谤性、侮辱性的名誉侵害,而且就原告法人代表指名道姓进行诽谤诬陷,其内容不堪入眼,该文章内容迅速被点击浏览影响极为恶劣,被告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对这种明显的侵权行为,不但未提示阻止反而放任该侵权信息扩大传播,尤其是被告旗下运营的“资讯头条”网站阅读量已经高达5148人次。被告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具备管理信息的能力,应当对网络信息的类型及侵权的明显程度、可能性小、社会影响程度,作出基本是非判断,从而采取相应的合理措施,但被告应当知道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侵害原告权益,却没有采取必要措施,被告的行为给原告名誉及商业信誉造成了巨大压力和影响,严重侵害了原告合法利益,造成原告经济损失。

     被告辩称,网站运营者一开始就有明确的声明版权责任由信息发布者自负,并且法律也是这么个原则,我们已经尽到管理责任了,最后法院并没有采用他们避风港制度,判决被告败诉,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 


尚律谢素光律师评价



    本案中,对于网站运营这来说,到底有没有参与侵权行为不能看他说了什么,而是看他做了什么,从而再来确定本案对避风港制度到底有没有适用的机会。本案中的网站运营者首先在其运营的网站“资讯头条”对涉嫌侵权的文章置顶,推荐,并且在原告发乎律师函后,任然没有删除链接,防止侵权危害扩大,客观上实行了帮助侵权的行为,主观上也有侵权的目的。构成网络侵权,被告提出的避风港制度,不能采用。


  相关法律法规 



    网络避风港制度,在实践应用中具有很多实操的复杂性,在此需要明确网络服务提供者,和采取措施期限,当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权利人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要求的通知,未在合理期限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明知或者应知通知所定位的侵权行为。

  意见稿第十八条提出,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的合理期限,应当根据权利人提交通知的形式、通知的准确程度、采取措施的难易程度、网络服务的性质,所涉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类型及数量等因素综合判断。除有正当理由外,涉及热播影视作品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在收到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要求的通知一个工作日内采取必要措施;涉及其他作品的,采取必要措施的期限一般不应超过五个工作日。

  第八条 人民法院认定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明知或者应知其提供服务的网络用户侵害他人信息网络传播权,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服务的性质、方式及其引发侵权的可能性大小,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一)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具备的管理信息的能力;

  ➤(二)传播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类型、知名度及侵权信息的明显程度;

  ➤(三)网络服务提供者因传播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直接获利情况;

  ➤(四)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主动对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进行了选择、编辑、修改、推荐等;

  ➤(五)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采取了同行业普遍采取的、预防侵权的技术措施、对侵权通知是否做出合理的反应;

  ➤(六)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针对同一作品的重复侵权行为采取了相应的合理措施;

  ➤(七)其他相关


谢素光律师系广东尚律律师事务所主任、刑事辩护律师、执业二十余年,中国政法大学 博士研究生。 曾担任(现任)深圳市律协法律风险委员会委员、市律协律所管理与发展委员会委员、市律协刑辩委员会委员、市律协社区法律顾问专业委员会副主任、深圳市法商研究会监事长、龙企两会副会长、龙岗区普法讲师团讲师、FM991“法在身边”特邀嘉宾等社会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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