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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两女子帮他人强奸闺蜜 被抓后称入狱当减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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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两女子帮他人强奸闺蜜 被抓后称入狱当减肥

发布日期:2017-08-25 00:00 来源:http://www.shanglaw.net 点击:

温州市区两名女子采用胁迫手段,迫使一闺蜜违背自己意愿,与他人发生性关系。近日,王某及协助强奸的2名女子张某、陈某被瓯海警方依法刑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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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区2名女子张某、陈某,平日关系要好。4月28日17时,初中时期的女闺蜜何某打电话告诉陈某,有人找自己麻烦,希望她一起帮助解决。后陈某邀请张某、男子王某一同来到瓯海新桥。碰到何某后,何某称与她发生纠纷的人已离开。

此时,陈某想到在初中期间何某跟她闹过矛盾,且怀疑何某跟她的前男友有暧昧关系,便产生报复心理。

陈某跟张某、王某商量后,决定以王某帮助何某解决纠纷为由,要求何某跟王某发生性关系。后3人将何某骗至附近一旅馆控制,两名女子要求何某跟王某发生性关系,何某不从,2人一起对何某进行威胁、殴打,后王某对其实施强奸。在施暴过程中,面对何某的呼救,二名女子一直冷眼旁观。

事后,陈某还用手机对何某拍了裸照,威胁她报案的话便在网上公开她的裸照,何某在一旁哭泣不敢言语。

当晚10时左右,家人下班回来后看着何某惊慌失措的样子,追问之下,得知了何某被强暴的事情,遂到公安机关报案。

4月29日上午10时许,三名涉案人员在鹿城区一量贩KTV被瓯海警方捉拿归案。

经审讯,上述人员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在警方告知陈某要被刑事拘留时,她甚至扬言:“大不了关几天,就当是减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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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性也可构成强奸罪

温州市律协刑辩委员会委员项建挺认为: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行为的行为,或者故意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一般来讲,犯强奸罪只能是男性,但女性帮助男性对被害人实施强奸行为,就可以构成强奸罪的共同犯罪。本案中,张某、陈某对何某不仅威胁、殴打,还怂恿王某实施强奸,在这过程中,面对何某的呼救一直冷眼旁观,并拍下裸照威胁。这表明张某、陈某有帮助王某完成对何某强奸的主观故意。

因此,在对何某实施强奸的过程中,三人在主观上有共同故意,客观上实施共同行为,其行为已经具备了强奸罪的构成要件。且根据陈某以上的行为,其系本案的主犯,其行为的危害性和恶性程度相比于本案男性犯罪嫌疑人而言有过之而无不及,对陈某的量刑可能与男性犯罪嫌疑人相当,或者更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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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律师办案心得

强奸罪,是指行为人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犯罪行为。刑法规定强奸罪,保护的法益是妇女的性自主权。笔者认为,判断是否违背被害人意志,应当结合被害人的性自主权进行全面考量。

那么接下来我们聊一聊被害人的性自主权被侵害到何种程度,才需要以强奸罪进行评价呢。

举个例子,女子希望用杜蕾斯(避孕套牌子),而男子强行要用冈本(日本超薄避孕套),是否构成强奸?女子要用避孕套,男子开始带上后来又偷偷摘掉或者使用扎了针眼的避孕套,是否构成强奸?

笔者认为,被害人性自主权的侵害程度应当达到对被害人造成了身体心理健康的实质危害,并且犯罪嫌疑人在有一定主观恶性的前提下,使用了让被害人不能反抗、不知反抗、不敢反抗的手段。

1、应当结合双方关系、性行为发生的条件、事发后被害人的报案情况以及被害人对嫌疑人的态度作一个初步分析。必须评估被害人的主观意识到底是什么样的一个状态?

强奸案件的一大特点在于,每一个案件中的被害人对于性的主观意识都是不一样的,办案人员不可能用放之四海而皆准的统一标准去进行判断。曾经遇到的一起的强奸案件,被害人是一名外籍年轻女子,在酒吧喝完酒之后被出租车司机带走并在车内强行与其发生了性关系。

该司机到案后称自己不知道对方是不愿意的,其认为西方女人都是很开放的,对方在过程中也没有进行反抗。

但事实上,根据我们的审查发现,被害人是一名天主教教徒,天主教教义规定婚前是不应该有性行为的,同时,西方的性教育中,一直教育女性遭到强奸时不应当积极反抗,以防止遭到更大伤害甚至生命危险。因此,我们在办理案件过程中,首先要对被害人的性观念、从小接受的性教育、宗教信仰等做一个了解。

2、对于例二例三这类有争议的案例,要考虑被害人遭受的实质危害结果。

不使用避孕套或者经期性行为,可能导致被害人意外怀孕或危害身体健康等。性行为的方式是否伤害了被害人的性羞耻、名誉、自尊心等。

3、对于这些比较极端的争议案例,犯罪嫌疑人的手段要达到一定的严重程度。

举例来说,犯罪嫌疑人为了不使用避孕套使用暴力强行发生性关系(使被害人不能反抗)和在性行为中偷偷摘掉避孕套(使被害人不知反抗)应当有所区别。

我们知道,使被害人不知反抗也可以构成强奸罪,如嫌疑人冒充被害人丈夫发生性关系。但是在这些被害人因性行为方式不认同而拒绝性行为的案例中,应当谨慎处理这些不知反抗的情况,原因在于在这一类案例中,嫌疑人主观上对被害人性自主权被违背的明知情况相对较低,因而主观恶性相对较小。

举例来说,嫌疑人想不使用避孕套和被害人发生关系,使用暴力胁迫和使用欺骗隐瞒的方式(性行为过程中偷摘避孕套),对被害人的伤害程度是不一样,犯罪嫌疑人在被害人反抗的情况下还使用暴力胁迫和在被害人不知情的情况下欺骗隐瞒被害人,其主观恶性也应当有所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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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笔者的观点是:强奸案件,判断是否违背被害人意志,应当结合被害人的性自主权进行全面考量。以被害人的主观意识,被害人对性行为的对象、场合、方式是否认同,被害人的性意愿是否发生变化,违背被害人性自主权的程度,犯罪嫌疑人对被害人性自主权被侵害是否积极追究等多角度、全方位进行审查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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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律刑事辩护律师:今天的话题就聊到这,除了我说的这些方面,还有很多我没有谈到或忽略的地方,仅笔者个人观点以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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