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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享单车押金缴纳模式是否触犯刑事犯罪-非法集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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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享单车押金缴纳模式是否触犯刑事犯罪-非法集资

发布日期:2017-10-19 00:00 来源:http://www.shanglaw.net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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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导言:在移动互联网时代,共享单车成为大街小巷一道靓丽的风景线,它为市民带来方面的同时,也带来了

些法律风险,共享单车的经济繁荣背后隐藏着投资市场的巨大风险,尚律律师带您一起来探讨一下共享单车的

押金缴纳模式是否触犯了非法集资,以及如何防范法律风险的问题。

 

尚律刑事律师调查: 

共享单车押金退不了、网购背包扣费2次、宽带迟迟未装……昨日上午,市工商局副局长李兵上线广州12345

府服务热线接听来电。在接听两个多小时内,李兵共接听市民来电11个,其中共享单车押金退还不了的举报热

线几乎达到了58%

 

昨天13:29,黄先生来电:我共享单车押金没退回来,825App操作退还押金,到今天都没收到,电话打不

通,微信也没用,怎么回事?

 

网友“小小凡”前天在15楼发帖:路上看见一辆金黄色单车,感觉很好看,就充了398元押金,骑了15分钟,退

款的时候提示,扣了1.5元要充值才能退押金,充值最低也要48元,充了48元后,退款页面出现错误!无法退

还!客服永远打不通!

 

近期,还有不少读者和网友反映共享单车退押金难。

9月26日,陈女士向快报反映,小鸣单车10多天还退不了押金,电话也打不通,后来电话也只有语音没有人工了。

昨天记者回访,陈女士说,押金还是没退。

 

刑事辩护律师                                                               

 

以上调查可以清楚显示,共享单车押金前置,并且与充值并行,申请退还时,退还具有滞后性和不主动退还

性,如此巨大的押金资本,缺乏有效的第三方监管,收取押金如果一开始就具有非法占有的融资目的,即触犯

了刑事犯罪非法集资,共享单车押金缴纳模式的法律风险不可不察。

(一)什么是非法集资

非法集资是指单位或者个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者其

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以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

给予回报的行为。主要特征为:一是未经批准,不具有融资资质。二是承诺回报,特别是高额回报。三是面向

不特定公众,区别于行业及人合互助组织。四是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集资目的,它是认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和集资诈骗罪的重要构成要件,两罪都是非法集资行为,区别只在于主观上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得,从而进一

步区分量刑。

共享单车收取押金的行为是否属于非法集资行为,要针对共享单车缴纳押金行为特征结合非法集资的四个犯罪

构成要件来逐一分析:

 

1.取押金是否有资质要求,是否需要相关机构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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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市民的反应,可以清楚看到,共享单车已经泛滥,城市的每个角落都布满了它们的身影,由于缺乏有效的

监管,它随意占用公共设施和资源,造成了极大的不便和混乱。笔者认为其是否需要批准,要看其押金收取是

否具有融资性质,国家打击非法集资类犯罪的立法本意在于保护金融市场秩序,维护社会稳定,如果其押金收

取不具有金融属性,则不应被过度干预,但是任然需要引入第三方平台,有便于对资金的风险把控和监管。

 

(1)单纯从押金角度讲,其收取押金是合法合理的。押金在民法中属于一种特殊的动产质权,是指为担保债务

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

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共享单车向用户收取一定数额的押金,保障单车租赁协议的的有

效履行,无可厚非,是完全合法、正当的。

(2)押金是否具有融资性质要通过其使用目的判断。其创新性得押金退还流程是否导致押金成为变相融资的手

段,笔者认为要从其使用目得判断。如果单车企业将收取来的押金只作为押金使用,那不存在其他问题。如果

其将之用作自身经营或者偿还外债、对外投资等,则具有融资性质无疑,必须予以规范,需要相关部门批准。

 

2、收取押金是否承诺有回报

 

尚律律师在做调查发现,很多市民反应押金充值前置,退还押金的程序冗长一般要在1-7天完成,如此巨大的资

本累积,同时针对每名用户来讲,金额有限,即共享单车企业通过增加押金退还成本的方式,变相沉淀资金,

也可以说是利用后续单车使用的持续性和便利性诱惑用户不去主动申请押金退还,有一定利诱性和承诺回报

性。

 

3、是否面向不特定公众

共享单车的用户是面向符合法律规定的可以骑乘单车的人群,不限性别、民族、户籍与已婚未婚等,面向不特

定公众是毫无疑问的。

 

4、是否具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以上数据显示,南京共享单车公司“跑路”携带巨额押金逃跑的案例,很清楚表明了公司对缴纳的押金具

有非法占有为目的,符合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要件。是否具有非法目的要从客观行为入手,结合主客观

目的进行判定,就押金收取来讲,其押金存管方式及使用政策,是辨析其合法非法目的的关键,如果其收取押

金后,只是作为押金使用,不存在问题,如果用作自身经营、偿还债务或者对外投资,皆是超出了押金的功能

范围,已然名不副实。如果积累到一定规模后,经营者携款潜逃或者进行挥霍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则完全符

合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要件。

 

 谢素光律师建议:                                                                 

 根据以上分析,共享单车缴纳押金模式的行为特点如果不能做到有效监管的话,其独有的创新型押金运行模式

极易演变成非法集资类犯罪行为,如何在防止其在安全的发展道路上越走越远,笔者认为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

做起:

 

1、对外畅通联系机制。现阶段共享单车的的监管主体和监管政策皆不明朗,监管主体上,运管、城管、建设、

交通等等部门皆有权对共享单车在职责范围内进行管理,部分城市已出现管理行为相互冲突的乱象。监管政策

上,虽然大的原则是鼓励、支持,但在押金运行模式等具体问题上依然需要明确的规范予以引导。在相关政策

还未明晰的情况下,企业应建立与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沟通联系机制,及时就经营过程中的一些市场行为听取

相关意见与建议,避免相关风险。

 

2、对内做好防控举措。作为企业来讲,虽然创新意味着竞争力,但风险意识不可丢,为了避免自身可能触及的

非法集资类金融刑事风险,最佳的策略是对押金实行第三方资金托管,如此,方可将更多的精力投放到下一步

发展之中,实现绿色共享,避免风险共享。

 

3、探索新的经营模式。当前,部分共享单车品牌与其他互联网企业如阿里、腾讯等合作,运用相关平台已成熟的机制代替共享单车原有的押金缴纳模式,既避免了相关风险,又做大做强了自身,值得借鉴。

 

结语

    根据以上分析,共享单车缴纳押金模式的行为特点如果符合上述所说:首先如果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或者

恶意挥霍,亦或进行较高风险的投资都有可能构成集资诈骗犯罪,由于集资诈骗款可能难以追回,造成案结事

难了,群众上访等,形成群体性恶性案件,不利于社会的稳定。其次,相关企业在未取得相关主管部门审批的

情况下擅自经营共享单车,虽然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但其性质也可能涉嫌向不特定多数人非法吸收资金,触

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因此对于共享单车押金缴纳模式面临着极大的刑事风险隐患,应及时做好风险防范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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