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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毒品律师:数罪并罚的情形有哪些?数罪并罚量刑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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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毒品律师:数罪并罚的情形有哪些?数罪并罚量刑是怎样的?

发布日期:2019-04-08 15:00 来源:http://www.shanglaw.net 点击:

    数罪并罚的情形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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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对于犯罪分子犯有数罪的,都应对各罪分别作出判决,只要数罪中有一种刑罚是死刑或者无期徒刑的,就应当执行死刑或者无期徒刑。

  2、对于数个罪都是被判处有期徒刑的,不论其数罪总和刑期多少年,应当在总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总和刑期是指将犯罪分子的各个不同的罪,分别依照刑法确定刑 期后相加得出的刑期总数。数刑中最高刑是指对单个犯罪确定的最高刑期。对于被告人犯有数罪的,人民法院在量刑时, 应当先就数罪中每一种犯罪分别量刑,然后再把每个罪判处的刑罚相加,计算出总和刑期,最后在数罪中的最高刑期以上和数罪总和刑期以下,决定执行的刑罚。

  3、如果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需执行。也就是说,在数罪中有一个罪判处附加刑的,或者数罪都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都应继续执行。

    数罪并罚量刑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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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 如果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

  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

  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数罪并罚可以判缓刑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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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先,从缓刑的适用条件来看,除了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这个条件以外,还应当同时具备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危害社会这个条件(当然还包括非累犯条件)。在实践中,由于后一条件规定含糊,操作性不强,有的审判人员往往只考虑前一条件,认为只要刑期在三年以下,就可以适用缓刑。这种认识是错误的。

  其次,虽然刑法对于数罪并罚能否适用缓刑没有明文规定,但是1996年最高人民法院在有关经济犯罪的司法解释中曾明确规定对经济犯罪的被告人数罪并罚时不适用缓刑。虽然该解释已经被废止,但废止的原因并不在于此,因此数罪并罚不适用缓刑的这一法律精神对现在的司法实践仍然具有指导意义。

  根据刑法的规定,数罪并罚能否适用缓刑,需要具体分析犯罪情况,本案中没有说明是犯了哪种罪,也就是说假如适用了缓刑,是否会对社会造成危害无法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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