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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了培训服务期协议,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供了相应培训,用人单位能否依据协议约定向劳动者主张违约金?
【相关案例】
1.李某2011年7月入职某外企从事市场开发工作,因工作表现出色,2014年4月被公司列为人才储备,公司出资送其至某国外培训机构参加业务技能培训。李某和公司签订了《培训服务期协议》,协议约定公司出资费用包括培训费、往返交通费、食宿费、培训期内的工资;培训方式为脱产培训;培训结束后,李某为公司服务的期限不得低于两年,约定的违约金数额为三万元。2015年7月,李某在培训结束一年后向公司提出辞职,公司要求李某对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折算支付违约金。李某拒绝支付违约金,公司决定提起劳动仲裁,要求李某支付违约金。
2.张某2013年入职某公司,入职时与公司签订《培训服务期协议》,协议约定服务期为两年,培训方式为公司内部培训或外派培训,约定违约金为一万元。在培训期内,公司为张某提供的培训主要是工作中的在岗培训,以此提升张某的劳动技能使其能更好地胜任本职工作。一年后,张某提出离职,公司要求张某支付违约金。
【案情分析】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只有提供专项培训的才可以约定服务期,在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时,用人单位可以依据法律规定向劳动者主张违约金。
2.专项培训与职业培训的不同。专业技术培训,主要针对特殊岗位而进行的专业技能及专业知识培训,用人单位为此也支付了相应的培训费用。专项培训一方面提升了用人单位的竞争力,另一方面也提升了劳动者的专业技术继而提升了其市场价值。而职业培训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是为了使劳动者尽快适应岗位工作而对劳动者进行岗位业务知识和实际操作能力的教育和训练,如上岗前培训和日常业务培训。根据上述对专项培训与职业培训的定义分析,案例一李某接受的培训属于专项培训,案例二张某接受的培训属于职业培训。因此,案例一中的公司主张违约金符合法律的规定,案例二中的公司主张违约金不符合法律的规定。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主张专项培训服务期协议的违约金,包括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进行专业技术培训而支付的有凭证的培训费用、培训期间的差旅费用以及因培训产生的用于该劳动者的其他直接费用,而该直接费用是不包含培训期间的工资的。
【相关法律法规】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业培训制度,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职业培训经费,根据本单位实际,有计划地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培训。从事技术工种的劳动者,上岗前必须经过培训。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培训费用,包括用人单位为了对劳动者进行专业技术培训而支付的有凭证的培训费用、培训期间的差旅费用以及因培训产生的用于该劳动者的其他直接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