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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包干工资制”在法律上不同于民法中的“承揽合同”,前者受劳动法约束,后者受合同法约束。劳动法中没有“包干工资制”的法律用语,根据其表现形式,“包干工资制”其实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资包含了加班工资,不再额外计发员工加班工资的情形。实践中不少用人单位采取这种工资制,但这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呢,深圳刑事辩护律师与你一起展开分析。
1、关于加班的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深圳市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但劳动者每日加班不超过三小时,每月不超过三十六小时,每周至少休息一天。
因此,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时应当符合上述的法律规定。
2、“包干工资制”的合法性。
(1)“包干工资制”的表现形式是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包含了加班工资,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用工关系仍是劳动关系,因此在“包干工资制”下,加班行为仍要受到劳动法的约束,即劳动者每日加班不超过三小时,每月不超过三十六小时,每周至少休息一天。
(2)司法实践中,对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工资约定已包含加班工资的“包干工资制”方式已得到司法部门的认可,但也有相应的限制,即约定的工资经折算后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和时薪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相关依据:
①《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二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虽然未书面约定实际支付的工资是否包含加班工资,但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已支付的工资包含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和加班工资的,可以认定用人单位已支付的工资包含加班工资。但折算后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除外。
②《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裁判指引》(2015年9月2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民事行政执行专业委员会第11次会议讨论通过)第六十二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签订劳动合同时约定的工资中注明“已包含加班工资”或虽未书面约定实际支付的工资是否包含加班工资,但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已支付的工资包含了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和加班工资的,劳动者的时薪为:时薪=约定工资÷(21.75天×8小时+约定包含在工资中的平时加班时间小时数×150%+约定包含在工资中的休息日加班时间小时数×200%+约定包含在工资中的法定节假日加班时间小时数×300%)。
按上述方法计算出的劳动者的时薪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该约定为无效;劳动者的工资应以最低工资标准为基本工资,超过法定工作时间为加班时间,加班工资以最低工资标准按法律规定标准计算。
综合以上所述,“包干工资制”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下,是不违反现行劳动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