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尚律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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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续订是指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就继续雇佣达成一致意思表示,双方就继续建立劳动关系而重新订立劳动合同的行为。
实践中劳动合同续订环节往往容易发生纠纷,本文依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对劳动合同续订环节相关法律问题进行分析,给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处理劳动合同续订发生劳动争议时提供一些参考。
用人单位延长合同期限能否视为提高劳动合同约定的条件?
【典型案例】
A先生和B先生入职一家公司从事销售工作,入职时都签订了一年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认为A先生的工作能力和工作表现不错,在第二次续签劳动合同时决定与A先生续订三年期限的劳动合同,但与B先生仍签订一年期限的劳动合同。A先生不同意与用人单位续订三年期限的劳动合同,只愿意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期限的劳动合同。而B先生则表示不再与用人单位续订劳动合同,决定另谋他职。
案例中的A先生和B先生可以获得用人单位的经济补偿吗?
【深圳尚律律师解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5)项规定,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根据上述法条可以理解,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如工资待遇保持不变),劳动者不续订的,则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不用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案例中B先生在用人单位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维持不变的情况下不同意续签而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无须向B先生支付经济补偿。
那么上述案例中,用人单位在续订劳动合同时提高了A先生的劳动合同期限,这属于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吗?事实上,用人单位提高劳动者的劳动合同期限,遵循了《劳动合同法》提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建立长期劳动关系的精神,应当视为用人单位提高了劳动合同条件。但从劳动者角度出发,签订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就可以变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案例中用人单位提高A先生的劳动合同期限,延长了A先生提前符合签订无固定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这也是对劳动者权益的一种损害。
司法实践中的认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第二次签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提高劳动者的劳动合同期限,视为用人单位提高了劳动合同条件。在劳动者同意续签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劳动者应当服从用人单位提出的签订较长期的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双方协商不成,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终止劳动合同的,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5)项的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案例中,用人单位应当向A先生支付经济补偿。
从上述案例中可以了解到,不同情形下引发的法律后果是不一致的。掌握劳动知识多一点,对劳资双方的权益保护都是有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