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尚律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
0755-2838 8866
0755-2838 8822
0755-2838 8833
邮箱:sls@shanglaw.net
地址:深圳市龙岗区中心城正中时代广场B座20楼2005
【案情介绍】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朱某、谭某某系老乡、朋友关系,被告之间系夫妻关系。2009年、2010年期间,两被告以砖厂设备改造为由多次向原告借款,并出具《借条》:1、农历2009年11月8日借款金额为30000元,借款期限为1年;2、农历2009年11月25日借款金额为50000元,借款期限为1年;3、农历2010年3月1日借款18万元,借款期限为1年;4、农历2010年6月5日借款60000元借款期限1年。前述借款约定的借款利息均为月息2分,被告朱某、谭某某均在借条上签名捺印。
2013年4月10日,被告朱某偿还原告50000元后,双方签订新的《借条》、《保证书》,对借款金额、还款期限进行了约定,《借条》内容如下:“今借到李某某人民币270000元,以前所有有关的朱某借到李某某的借条全部作废,以本借条为准”。借款人处由朱某签名捺印。《保证书》内容如下:“保证4月份还李某某14000元整,5月份还14000元,其他的保证每个月还400元整。注:一定按时间还,否则按以前利息算。保证人朱某”。被告在出具《借条》、《保证书》后,未能按约定时间偿还本息,原告遂诉至本院,提出上列诉讼请求。
【判决结果】
被告朱某与谭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李某某偿还借款本金270000元及前述本金的逾期付款利息(以月利率2%为标准,自2013年4月10日起计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龙岗辩护律师释法】
被告之间系夫妻关系,系夫妻双方向原告借款,所以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