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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素光、李锡芳律师代理原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主张税款损失获得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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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素光、李锡芳律师代理原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主张税款损失获得支持

发布日期:2017-05-08 00:00 来源:http://www.shanglaw.net 点击:

案情介绍

深圳市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凤阳县某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在201410月签订《机械购销合同》1份,约定被告向原告购买**系列产品间歇式轮转印刷机主机、单座模切机各1台,货款共计750000元(含17%增值税)。合同约定:签约后被告支付货款30%为定金人民币225000元,机器装车运到被告指定位置、原告提供金额为合同全款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被告再付30%机器款人民币150000元,余款20%人民币150000元自交货之日起一年内付清;收到定金之日起55天内交付机器。201411月,被告向原告出具背书银行承兑汇票1张,汇票号为4020005**********,金额为30万元。20141126日,原告将合同约定的两台设备送货至被告指定地点,并于2014123日向被告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8张,税率均为17%。被告收到原告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于201412月向原告出具背书银行承兑汇票2张,其中一张汇票金额为10万元,一张汇票金额为5万元。

20157月初,被告以产品不合格为由,向原告提出退货请求。原、被告双方经协商后对退货达成一致,同意被告退货、原告退款。原告于2015710日向被告退还已付款450000元,并要求被告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红字增值税发票,从而使原告能扣减销项税款。2015713日,被告向原告作出《说明》1份,称“增值税发票进项税额108974.33元”价税合计750000…由于设备验收不合格,未做进项税额抵扣,特将上述设备按退货处理”。此后,原告催讨后被告一直未填报红字增值税发票,故原告以被告拒不填报红字增值税发票致使原告无法扣减税额为由诉至本院,要求被告承担原告的税款损失。

 

判决结果

   被告凤阳县**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深圳市**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税款损失计人民币款108974.33元及利息,利息以人民币108974.33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6816日起计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尚律龙岗辩护律师温馨提示

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购买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主管税务机关对《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进行审核后,出具《开具红字增值税发票通知单》,销售方凭《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开具红字增值税发票来扣减销项税额。

为此,避免企业在发生销货退回导致销项税额未能扣减的风险,尚律律师建议企业可以按照以下方式进行约定:

1.可以在签订合同时进行约定;

2.合同未约定的,发生退货,务必签订书面的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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