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尚律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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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被告人赖某与谢某经协商,由赖某在谢某所经营的店里摆放一台赌博机供人赌博,二人获利不菲,因此涉嫌开设赌(场)罪。二人于2017年1月7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3日被逮捕。公诉机关建议判处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法院判决】
广东尚律律师事务所谢素光律师、杨琴律师作为赖某辩护人,提出了其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系初犯、偶犯等罪轻辩护意见,得到法院采纳。法院判处被告赖某生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深圳尚律律师温馨提示】
所谓开设赌(场),是指开设和经营赌(场),提供赌博的场所及用具,供他人在其中进行赌博,本人从中营利的行为。我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 第二款规定,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或者明知他人开设赌(场)还为其提供场地及资金结算服务等,可以够成共犯,而违法所得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就可以开设赌(场)罪定罪。在该起案件中,2名被告人就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依法逮捕,追究刑事责任。对此,尚律律师重申,公安机关将一如既往地加大对赌博等违法犯罪的打击力度,严肃追究违法犯罪人员的责任,不要为了蝇头小利而对不法行为听之任之,随意摆放赌博机或者给他人提供场地摆放赌博机,否则会因构成违法犯罪而受到法律惩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