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尚律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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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原告黄某某,于2017年1月16日XX时XX分许,驾驶粤LBYXXX号牌小型汽车行驶至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爱南路宝荷立交桥路段时,车头与同车道前方由被害人陈某某驾驶的粤BT2E号车车尾发生碰撞,造成两车部分损坏道路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黄某某驾车未与同车道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负事故全部责任,陈某某不负事故责任。执勤民警对黄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212mg/100ml,随后执勤民警将其带至医院抽取血样,经广东中一司法鉴定所检验:黄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233.26mg/100ml。
本案由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指控被告人黄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建议龙岗区人民法院判处其三到五个月拘役,并处罚金。被告人黄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其表示认罪。2017年1月20日被取保候审,广东尚律律师事务所谢素光律师、杨琴律师到庭为当事人黄某辩护。
【判决结果】被告人黄某某构成危险驾驶罪,但认罪态度较好,可从轻处罚。采纳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决定对其适用缓刑。 判决被告人黄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律师释法】
1、《刑法修正案九》第八条、将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修改为: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2、本案中,辩护律师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主观恶性小;认罪态度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情节;积极赔偿被害人陈某某的损失;没有犯罪前科,初犯。综上,广东尚律律师事务所谢素光律师、杨琴律师请求法院对被告人黄某某从轻、减轻处罚,判处缓刑,取得了良好的辩护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