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尚律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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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单】原告余某,于2016年10月20日XX时XX分许,驾驶粤BXXXXX号牌小型汽车行驶至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横岗街道XXXX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执勤民警对余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24mg/100ml,随后执勤民警将其带至医院抽取血样,经广东中一司法鉴定所检验:余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14.16mg/100ml。
本案由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指控被告人余某犯危险驾驶罪,建议龙岗区人民法院判处其一至三个月拘役,并处罚金。被告人余某2016年10月XX日被取保候审,广东尚律律师事务所谢素光律师、杨琴律师到庭为当事人余某辩护。
【判决结果】被告人余某构成危险驾驶罪,但认罪态度较好,可从轻处罚。采纳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决定对其适用缓刑。
一、判决被告人余某犯危险驾驶罪,判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二、禁止被告人余某缓刑考验期内(二个月)在公共场所饮酒。
【律师释法】被告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且认罪态度良好,所以我方辩护律师提出认罪态度好、系初犯,建议判处缓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