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尚律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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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15年1月25日,原告杨某参加被告深圳市XXXX股份合作公司开设的南澳XX山庄海上游船项目,其活动码头与游船衔接缺乏安全保障导致杨某滑到摔伤、多出骨折,事后经深圳市第二人民医院法医评定为六级伤残,为此,原告杨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医疗费、后续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十余项费用共计359917.3元。
本案由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受理,原告杨某的委托代理人姜某,被告深圳市南澳XXXX股份合作公司、深圳市南澳XXXX股份公司XX山庄、深圳市XXX投资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必飞、李瑞,被告中国XX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万某到庭参加诉讼。
【法院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十六、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至第二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X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赔偿原告杨某因事故造成的损失1999184.87元;
二、被告深圳市南澳XX股份合作公司XX山庄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赔偿原告杨某因事故造成的损失13992.93元;
三、被告深圳市南澳XX股份合作公司对本判决的第二项承担补偿清偿责任;
四、被告深圳市XXX投资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的第二项承担连带责任;
五、驳回原告杨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释法】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本次事故应适用于哪份保险合同的问题,根据当事人及证人述称,原告受伤的原因是在从船只上浮桥的过程中一脚踏上浮桥,一脚离开船只时摔倒受伤。被告中国XXX财产保险公司认为,事故发生在浮桥上,区域为XX山庄内,故应当适用于我方代理的被告投保的10万元的保单合同,即事故发生于XX山庄内;而我所刘必飞及李瑞两位律师的认为,原告事发时并未到达岸边,而浮桥亦在水上,故应当适用于我方代理的被告另外投保的40万元的保单合同,认定上述事故发生处于保单合同约定的“从XX山庄至XX岛之间海域,出航里岸不得超过10海里”的区域内,故,应该适用40万元的保单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