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岗律师

栏目导航

成功案例

联系我们

广东尚律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

0755-2838 8866

0755-2838 8822

0755-2838 8833


邮箱:sls@shanglaw.net


官网:www.shanglaw.net


地址:深圳市龙岗区中心城正中时代广场B座20楼2005

谢素光律师参与张某侵权纠纷一案在深圳法院判决

您的当前位置: 首 页 >> 律师动态 >> 律师案例

谢素光律师参与张某侵权纠纷一案在深圳法院判决

发布日期:2016-08-15 00:00 来源:http://www.shanglaw.net 点击:

  【基本案情】

  2010年3月20日,被告谢某(以下简称被告一)驾驶的一辆轻型箱式货车在深圳市龙岗区某路口倒车时将原告张某撞伤,并致原告笔记本电脑损坏、衣物破损。案发当天,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经过勘查和调查取证,作出编号014900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谢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


  原告张某诉被告谢某、被告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受理后,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广东尚律律师事务所谢素光律师到庭参加诉讼。


  原告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连带赔偿原告医疗费4973.5元、护理费3000元、伙食补助费1500元、营养费3000元、误工费18300元、财产损失4108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以上合计金额为44835.5元;2、被告二承担本案诉讼费。


尚律律师案例



  判决结果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一驾驶车辆致原告损失,由此产生的纠纷属侵权纠纷,本案原、被告应根据相应的规则原则承担各自责任。经审查,原告可获得赔偿项目为:医疗费为4938.5元,伤残、财产损失为11441元。粤BFXXX车已在被告二处投保了交强险,此次交通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此被告二应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伤残。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赔付原告请求的医疗费4938.5元应由被告一赔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 被告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张某11441元;


  二、 被告谢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赔偿原告张某4938.5元;


  三、 驳回原告张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谢素光律师案例


  律师释法

  侵权纠纷是指因侵害他人的合法民事权益所发生的纠纷,如侵害物权、人身权、知识产权、继承权乃至于债权等。


相关标签:深圳律师

erq.png

在线客服
分享
欢迎给我们留言
请在此输入留言内容,我们会尽快与您联系。
姓名
联系人
电话
座机/手机号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