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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素光律师出庭参与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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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素光律师出庭参与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发布日期:2016-08-12 00:00 来源:http://www.shanglaw.net 点击:

  【基本案情】

  2007年10月3日,王某驾驶公交车辆自坑枝向秋长方向行驶至深圳市龙岗区某路口时,该车车头与同林某驾驶的摩托车车身左侧发生碰撞,造成原告朱某受伤的交通事故,伤残等级为三个拾级。


  事故认定: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龙岗大队经过现场勘察和调查取证,认定肇事司机王某承担此事故的责任。因王某开车的行为属履行职务,故其行为后果依法由其所属单位被告一深圳市xx交通有限公司承担。


  原告朱某诉被告一深圳市xx交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一),被告二中国xx财产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二)道路交通事帮人身损害赔偿一案,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一委托代理人广东尚律律师事务所谢素光律师到庭参加诉讼。


  原告请求法院依法判决:1、两被告连带赔偿原告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交通费、营养费、后续治疗费、工商信息查询费等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132920元。


  被告谢素光律师辩称:1、被告一已为原告支付了医疗费人民币72280.5元,原告预支借款人民币6000元;2、原告的诉讼请求或过高或不符合法律规定。


案件判决书



  【判决结果】

  法院认为,本案属于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根据法院查明的事实,原告的损失伙食补助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以上各项费用总计为人民币105775.36元。扣除被告一已支付的人民币6000元,原告最后可得赔偿款为人民币99775.36元。由被告二在死亡伤残及财产赔偿限额人民币52000元内承担赔偿责任,超过保险限额之外的人民币47775.36由被告一承担。综上,判决如下:


  一、 原告因本交通事故所得赔偿款总额为人民币99775.36元。

  二、 被告中国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人民币52000元。

  三、 被告深圳市xx交通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人民币47775.36元。

  四、 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谢素光律师案例


  【律师释法】

  作为交通事故的受害方,既不能漏掉赔偿项目、少记赔偿金额,也不能乱提要求,多记金额,否则会造成不必要的损失。此类案件需聘请专业的律师处理,是为上策。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根据2004年5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的项目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康复费、整容费、后续治疗费、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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