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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必飞律师代理未成年人盗窃一案,取得法院判处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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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必飞律师代理未成年人盗窃一案,取得法院判处缓刑

发布日期:2016-08-17 00:00 来源:http://www.shanglaw.net 点击:

  【基本案情】

  被告人房某与被害人戴某系同事关系。2011年8月14日,因朋友钟某急需用钱,被告人房某便趁被害人戴某不在宿舍之机,在坪山新区某街道宿舍实施盗窃,将戴某存放在钱包内的人民币3900元盗走,2011年10月20日,被告人房某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以深龙检刑诉[2011]398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房某犯盗窃罪,于2011年11月28日向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因本案被告人系未成年人,不公开开庭审理本案,被告人房某及其法定代理人房某某、指定辩护人广东尚律律师事务所刘必飞律师到庭参加诉讼。


  被告人房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指定辩护人刘必飞律师提出以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房某系未成年人;2、被告人房某具有自首情节,并退回全部赃款;3、被告人房某系初犯,且盗窃行为事出有因,情有可原。综上,指定辩护人刘必飞请求法庭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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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决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房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房某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房某自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房某家属退还被害人被盗钱财,挽回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且其犯罪的目的系为帮助急需用钱的朋友钟某,社会危害性小,法院认为被告人房某犯罪情节较轻,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其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适用缓刑。


   指定辩护人刘必飞律师提出的辩护意见符合事实与法律规定,法院予以采纳。综上所术,判决如下:被告人房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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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师释法】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刑事责任年龄: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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