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尚律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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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离婚后未分割房产
原、被告于1983年5月16日登记结婚,于2015年9月29日经法院判决离婚,离婚诉讼中原告虽要求分割夫妻共有房屋,但法院未予处理,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将位于牡丹江市爱民区××××小区××号楼×单元×××室房屋判归原告所有。被告高某辩称,2016年5月被告已经将涉案房屋出售他人,购房款160000元用于还债和生活支出。被告将该房屋及动迁手续交付给了购房人,卖房子的事没跟原告说过。
法院判决:位于牡丹江市爱民区北安路以东、东地明街以北、××××小区××号楼××单元×层×××室房屋(产籍号为×××-×××-×/×-×-××××××、建筑面积66.51平方米)归原告焦某所有,原告焦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被告高某房屋差价款73028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诉争房屋系原、被告婚后取得,该房屋属于原、被告夫妻共同财产,原、被告离婚判决对夫妻共同财产的事实亦予以认定,但因房屋价值无法确定,离婚诉讼中对诉争房屋未予分割,现原告主张诉争房屋所有权,本院将综合案情对诉争房屋依法予以分割。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鉴于原告身患癌症,没有固定住所,现租房居住,综合本案案情,本院确定诉争房屋归原告所有。原告取得房屋所有权后,应给付被告相应的补偿。根据评估机构的评估结果诉争房屋市场评估价格或价值为182570元,本院酌情认定,原告应给付被告房屋差价款73028元(182570元×40%)。
被告高某辩称其已于2016年5月2日将诉争房屋出卖给他人,被告仅举示买卖合同复印件,对于是否交付房屋,购房人是否实际交付购房款,被告未举示证据证实。经本院依法释明,限期被告提供购房人联系方式,并通知购房人出庭接受质询,但被告均未提供。而且鉴定机构对诉争房屋现场勘查时,由被告高某持有该房屋钥匙打开房门进户评估,房屋内没有人居住。综上,鉴于被告未举示充分证据证实其将诉争房屋出售他人,且牡丹江市房产管理局登记备案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载明被拆迁人为高某,诉争房屋未发生产权变更登记,故对被告的辩解理由,本院不予支持。
深圳离婚律师说法:离婚双方都要房子怎么办
按照婚姻法的规定,男女双方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在司法实践中,很多夫妻双方都想在离婚后拥有原来夫妻共同财产购置的房屋,不愿要对方的补偿。此时,可以通过夫妻双方之间的竞价,谁出价高房屋归谁,然后给另一方相应的补偿。如果协商不成,只能由法院依法判决房屋归一方所有,由其给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0条规定:“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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