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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律师:在小区道路上醉酒挪车是否构成危险驾驶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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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律师:在小区道路上醉酒挪车是否构成危险驾驶罪?

发布日期:2019-01-16 15:31 来源:http://www.shanglaw.net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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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本案情】

  2015年8月2日19时许,被告人王某及其家人受王某1之邀到某市某饭店赴宴,期间饮酒。当晚23时30分许,王某1驾驶王某的闽XXXXX小型汽车送王某及其家人回到王某的住地某小区,并将车停在该小区楼下附近路边后离开。王某下车后发现王某1停放车辆位置不当,当时至次日0时10分许,遂驾车搭载其小孩准备在小区内另寻停车位时,与受害人陈某停放的临时牌照为XXXX黑色大众轿车发生剐蹭,王某驾车前行约120米后被对方拦下并报警。交警接警后赶到现场将王某抓获。经鉴定,王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92mg/100ml。

  另查明,该小区属于半封闭式小区,小区停车位只针对业主及前来小区走亲访友、办事等特定车辆,不允许其它社会车辆自由出入。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醉酒后在半封闭小区内以挪车为目的驾车的行为,虽然造成剐蹭他人车辆的危害后果,但不符合危险驾驶罪的构成要件,其行为不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不成立,不予支持。据此,依法判决被告人王某无罪。

  检察院不服,提出抗诉认为,其一,本案进入小区的社会车辆不需要经业主同意即可放行,社会车辆没有建立起与小区业主的人身依附关系,对象不特定,该小区具有公共性;案发地小区道路是城市公共停车场;本案所涉小区属于开放式小区,案发地小区道路是公共道路。其二,原审被告人王某具有危险驾驶的故意和行为。首先,王某驾车移动120米,已经具备了驾驶的犯意和行为。其次,王某曾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处刑罚,且被吊销驾驶证件,其让王某1驾车送回,虽意识到酒后不能驾车,但存侥幸而置危险不顾,见车未停好,驾车在小区内寻找车位,造成他人车辆受损的后果。

  二审中,检察员当庭举示了该市公共停车楼场服务许可证、公共停车场备案登记证以及车库出入口的照片拟证明案发地的小区已取得了公共停车场的服务许可,并可对外收费;并提供多名证人证言,拟证明案发地的小区对外来车辆要求需向小区门岗保安登记业主房号或电话以及在实际管理中难以实施小区封闭式有效管理的事实。

  二审法院认为,原审被告人王某明知自己没有驾驶车辆的资格,在赴宴饮酒前后均委托朋友帮其驾驶车辆,在发现其友把车停放在其住所小区的位置不当时,为了避免在小区道路上其他车辆通行时可能发生的隐患,出于符合情理的短距离挪动车辆行为,情节显著轻微不构成犯罪。因此,驳回抗诉,维持原判。

  深圳律师为你解读

  本案所涉及罪名为危险驾驶罪,该罪属故意犯罪,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项规定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包含了主观上明知醉酒仍然在公共道路上驾驶机动车从甲地至乙地几个要素。因此,认定是否构罪应该采用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

  本案中,被告人王某的行为未完全具备上述法定要素。

  首先,本案被告人王某不具有危险驾驶的主观犯意。

  对主观故意的判断,应从其客观行为表现来推断认定。本案中,被告人从王某饮酒前后的行为可见:一是王某在就餐前让其朋友王某驾其车把王某及其家人送到就餐地,王某饮酒后又让另一朋友王某1驾其车把王某及其家人送回住地,表明其已意识到无驾驶执照、无驾驶机动车的资格以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危害性,故采取了让人代驾的行为;这些行为明显可以推断王某对驾车行为是回避的心理状态,其主观上并无危险驾驶的动机。而王某1将车停在王某居住楼栋附近离开后,王某发现车的停放位置可能阻碍其它车辆正常通行,于是自行驾车挪位,在此过程中发生擦挂导致案发。被告人王某为挪车而驾驶,与“危险驾驶”罪中的驾驶不同。

  其次,本案小区的道路不属于危险驾驶罪中要求的法定“道路”。

  要判断该小区内道路是否作为公用路段使用,是否允许社会车辆通行,对道路“公共性”的理解,在于对象的不特定性,只要小区允许不特定的社会车辆自由通行,就属于危险驾驶罪中规定的“道路”。本案中,该小区属于半封闭小区,小区物管在小区出入口设卡管理,有车位的业主车辆刷卡进入,没有车位的业主车辆以及走亲访友车辆进入小区需通报楼栋、房号后持临停卡进入。车辆进出小区的条件建立在来访者与小区业主具有特定关系之上,故对象相对特定,范围相对较小,此种管理方式的小区不具有公共性,不属于允许社会车辆自由通行的场所。小区管理者在管理上未完全严格履行监管职责存在漏洞,但这并不影响整个小区的基本性质。

  综上,被告人王某醉酒后在半封闭小区内以挪车为目的驾车的行为,虽然造成剐蹭他人车辆的危害后果,但远低于醉酒在道路上驾驶行为的危险性。因此,醉酒状态下挪车的行为不符合危险驾驶罪的构成要件,其行为不构成危险驾驶罪。

    醉驾什么情况能成立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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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年5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试行)》正式实行,其中规定了危险驾驶罪(醉驾)的刑事处罚量刑幅度,在第3项明确规定了“对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予定罪处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该规定是自醉驾入刑以来最高人民法院首次以司法解释的形式规定了醉驾可以不予定罪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这也就意味着机动车驾驶人酒后驾驶体内酒精含量即使达到了规定的醉驾标准,情节显著轻微的仍然可以不予定罪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而情节显著轻微当然包括体内酒精含量没有过分高于醉驾标准、没有发生交通事故、没有阻碍检查、认罪态度好等等情形。

  (一)危险驾驶罪

  1.构成危险驾驶罪的,可以在一个月至二个月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危险驾驶行为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3.对于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被告人,应当综合考虑被告人的醉酒程度、机动车类型、车辆行驶道路、行车速度、是否造成实际损害以及认罪悔罪等情况,准确定罪量刑。对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予定罪处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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