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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尚律律师事务所谢素光律师、杨琴律师成功辩护周某某涉嫌合同诈骗案,当事人被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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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尚律律师事务所谢素光律师、杨琴律师成功辩护周某某涉嫌合同诈骗案,当事人被不起诉。

发布日期:2017-11-09 00:00 来源:http://www.shanglaw.net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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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15年10月13日,被不起诉人周某以安徽建工深圳办事处经营经理的身份代表公司将万龙山庄工程承包给被害人陈某,并和陈某当日签订了合同,合同要求被害人陈某交付260000元保证金,陈某应周某要求当日交付4万元现金和一张银行卡(据方某说银行卡里有20万,后证实银行卡里当天只有9234.92元)。此后周某又以东莞清溪大王山工程给被害人做为由,签订了工程合同,合同上要求被害人车某交付6万元保证金,陈某当日交付6万元与周某


2015年10月05日,被不起诉人周某以万龙山庄水电工程给被害人雷某做为由,和雷某签订了工程合同,并要求其交付5万元保证金,被害人雷某当日将5万元交付与周某。


被不起诉人因为先后与被害人陈某,雷某签订合同,并收取保证金15万元,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深圳市龙岗人民检查院批准,于2017年4月5日逮捕。并经深圳公安局龙岗分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7年5月17日向深圳龙岗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


审查结果




➤1、深圳公安局龙岗经济犯罪侦查大队认定被不起诉人周某合同诈骗罪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款规定,决定对周某不起诉。


➤2、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款物退回侦查机关。


律师释法




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本案中周某并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收取保证金也是受方某蒙骗,以为是向陈某和雷某借钱而代写的收据,代收的钱和银行卡也在第二天给方某拿走。方某一开始说是找被害人陈某和雷某借钱,请周某代写收据,后改口说是周某收取了两被害人的保证金。查明犯罪事实、情节,是正确定罪量刑的前提,查明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是正确定罪量刑的依据和基础。本案中,承办律师谢素光律师与杨琴律师做了大量的现场走访、调查取证工作,多次向办案机关提交相关法律意见及证据,证实周某某并没有合同诈骗的非法占有目的,相关事实也没有充分证据应证,办案机关也采信了谢素光律师与杨琴律师的辩护意见,综合案件事实,对周某做出不起诉决定。


   案件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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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素光律师系广东尚律律师事务所主任、刑事辩护律师、执业二十余年,中国政法大学 博士研究生。 曾担任(现任)深圳市律协法律风险委员会委员、市律协律所管理与发展委员会委员、市律协刑辩委员会委员、市律协社区法律顾问专业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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