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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尚律律师事务所谢素光律师、杨琴律师为朱某介绍卖淫罪一案辩护,赢得罪轻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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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尚律律师事务所谢素光律师、杨琴律师为朱某介绍卖淫罪一案辩护,赢得罪轻判决

发布日期:2017-11-16 00:00 来源:http://www.shanglaw.net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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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最近我所谢素光律师,杨琴律师成功为朱某介绍卖淫罪一案辩护,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使得被告获取了比较轻的刑罚,具体案情如下:

被告人刘某、朱某、刘某某因涉嫌犯介绍卖淫罪,于2017年4月7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2日被逮捕。公诉机关根据深龙检刑诉【2017】3727号起诉书,指控三被告犯介绍卖淫罪,建议分别判处三被告人八个月至一年八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院判决




广东尚律律师事务所谢素光律师、杨琴律师作为朱某辩护人,提出了朱某社会危害性小,认罪态度好,配合公安机关查清其他人的犯罪事实,有悔罪表现,系初犯,偶犯,无其他违法犯罪记录等辩护意见,得到法院采纳。


最后法院判决如下:被告人朱某犯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被告人刘某犯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被告人刘某某犯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律师释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的规定,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是指以金钱、物质或者其他利益为手段,诱使他人卖淫,或者为他人卖淫提供场所,或者为卖淫的人与嫖客牵线搭桥的行为

第三百五十九条 第一款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罪是选择性罪名,只要满足其中其一,就构成此罪。很多朋友都不明白,为什么介绍卖淫都是犯罪?介绍卖淫罪与一般介绍卖淫行为有什么区别呢?达到什么程度将触犯刑法呢?


一、追诉标准:

根据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2008年6月25日公布的《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七十八条规定:“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引诱、容留、介绍二人次以上卖淫的;

✪(二)引诱、容留、介绍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卖淫的;

✪(三)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的人患有艾滋病或者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的;

✪(四)其他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本案中,朱某,刘某,刘某某共介绍他人卖淫2人次以上,已经达到了刑事案件的立案标准,应当立案依法追究其刑事责。触犯了刑事犯罪,已经不是一般的介绍卖淫行为了 。


二、社会危害性。

社会危害性的有无和大小,是认定犯罪,区分罪与非罪界限的根本依据。具有社会危害性并且达到“严重”的程度才构成犯罪;不具有社会危害性或者虽然具有社会危害性但没有达到“严重”程度(即“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则不构成犯罪。社会危害性的有无和大小,不是一成不变的,它有时会随着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环境的变化而变化。对行为社会危害性的严重程度的认定,主要参考的因素有:行为侵犯的客体,行为方式、手段、动机、目的、对象、后果、数量、时间、地点,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年龄、身份等。


具体到本案当中,朱某,刘某某、刘某共同犯罪介绍多人卖淫,已经造成了社会危害,已不是一般违法,应予以追究其刑事责任。

尚律律师温馨提示,不要想着来钱快,而去介绍别人卖淫,因为介绍卖淫达到一定程度就触犯了刑法,将要受到法律的制裁。


附法院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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