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尚律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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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原告郑先生与被告邓先生系借贷关系,被告一邓先生与被告二张女士之间系夫妻关系。2014年8月5日,被告一向原告借款20万元,原告当日向被告转账195308元,现金支付4692元。2014年9月1日,被告一向原告出具借条,约定被告向原告借款20万元,月息3%,已还款2万元。经原告多次催收未果,遂诉至法院。
【诉讼请求】
1、判令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85200元及利息(按月息2%,从2014年9月1日起算至还清款项之日止)。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判决结果】
二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185200元及利息(利息以185200元为基数,按月息2%的标准,自2014年9月1日起计至债务清偿之日止)。如果被告未按喷巨额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公告费由被告承担。
【深圳离婚律师说法】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本案中,原告代理律师向法院递交了律师调取的婚姻关系资料,证实二被告于2014年2月28日在盐田区婚姻登记中心登记结婚,该债务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二也并未举证证实该笔款项为被告一的个人债务,根据法律规定,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由二被告共同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