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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从2017年新的民法总则颁布以后,胎儿的继承权受到重视和保护,但是在实践中是怎么涉及到胎儿继承权的操作具诸多的复杂性,尚律律师带你一起来谈谈这个问题。
最近一位已有六个多月身孕的周姓女士来到宁波鄞源公证处办理遗产公证,她向工作人员讲述了自己的情况和困惑。
原来周女士的丈夫余某早年间和几个朋友一起合伙开了一家新型科技公司。年轻有为的余某一心创业,常年熬夜,过度劳累,不幸在去年年中的一天夜里,突发疾病猝死,留下了一个两岁的女儿。而与此同时,周女士的腹中已怀有二胎。那么她腹中的胎儿有没有继承权呢?尚律律师带你们一起来探讨。
根据2017年最新民法总则规定,胎儿享有继续权,《民法总则》第16条: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根据这条民法总则的规定,在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的保护,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相关知识:胎儿继承份额的保留,是指在分割遗产时,如果有胎儿(该胎儿出生后应属于被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范围)的,应当为胎儿保留继承份额。由于胎儿尚不具有民事权利主体资格(注:在我国,公民的民事权利主体资格始于出生,终于死亡),故胎儿并不具有继承权,但为了保护胎儿的利益,各国都强调在分割遗产时应考虑对胎儿进行特殊保护。
对胎儿保留份额的处理,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还是活体而不同:
1、如果胎儿出生时是活体的,则该保留份额为该婴儿所有,可由其母亲代为保管。
2、如果胎儿出生后不久即死亡,则该保留份额为该婴儿所有,但应由该死婴的法定继承人按法定继承处理。
3、如果胎儿出生时即为死胎,则该保留的份额由被继承人的继承人再分割。
案情回顾:
由于余某离世前没有留下遗嘱,且其父母放弃了遗产继承权,因此,余某所持有的该公司的股份,全部落到了配偶周女士和两人的孩子身上。
“按照继承法规定,在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所以当时我们保留了周女士腹中胎儿的应继承股份。”公证员张清怀说,“不过假设胎儿出生时是死体,那么保留的份额就按法定继承办理,即由周女士和两岁的女儿继承。”
本以为事情已经告一段落,没想到两个月后,周女士又挺着大肚子来到了鄞源公证处,请求公证员为她出谋划策。
原来,余某生前与朋友合伙创立的公司拥有高新技术,具有较好的成长性,因此被风投公司看中,拟进行注资。这原是一件好事,但注资需要变更公司股东,周女士到工商局办理手续时,却因腹中胎儿保留的股份份额遇到了问题。
因胎儿尚未出世,股东变更手续受阻
“工商局方面认为,由于周女士尚未生产,胎儿的情况未定,到底是继承利益还是仅仅保留份额,这是个很大的问题。如果现在办理手续,到时候孩子健康出生,那么公司的股东就又增加了一个,所以还是得等孩子出生后视情况办理相应的手续。”公证员说。
而另一方面,风投公司投资时间紧迫,不能等到11月的预产期,孩子呱呱坠地再开展工作。两者之间的矛盾愁坏了周女士,只好向公证人员求助。
根据最新的民法总则规定,为此,鄞源公证处的公证员与工商局的工作人员进行了沟通,最终设计出一个公证方案。胎儿的应继份额由周女士继承,周女士拿出该应继份额的等值人民币作公证提存,同时周女士作保证公证,如胎儿娩出是活体,再变更回股东;如娩出是死体的,按规定办理。据此,工商部门办理了股东变更。
“按照这个方案,我们和工商部门解决了周女士的实际问题,这也符合法律的基本精神。这样的变通,我们认为是胎儿利益的形态变化。”张清怀告诉记者,后来,周女士腹中的胎儿平安出生,而就在前不久,她按照约定将孩子的股东身份更回。
按照《继承法》的规定,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也就是说,周某腹中的胎儿在未出生前不能继承王某的遗产,但在遗产分割时,必须给胎儿保留继承份额。但是,为胎儿保留遗产,并不意味着胎儿在分割时已继承了这份遗产,因自然人的权利能力从出生时才开始,胎儿只有从母体中分娩出来后,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从而取得继承权。此案通过法律法规并结合了周女士的具体的情况得出了一个最佳的解决办法,既有效地实现了对胎儿继承权的保护,也结合了实际情况及时地为周女士办理了股权变更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