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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小时之内抢救无效死亡”视同工伤的理解与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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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小时之内抢救无效死亡”视同工伤的理解与适用

发布日期:2017-07-31 09:37 来源:http://www.shanglaw.net 点击:

2011年1月1日施行的《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司法实践中,对“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视同工伤的认定存在不同的认识,对该类案件的处理也存在不少分歧。

适用该条规定容易产生的争议焦点:

1.突发疾病是否发生在工作时间内和工作岗位上?

2. 如何理解“突发疾病”?

3.“48小时”的起算时间?

48小时抢救.jpg

司法实践中的理解与适用:

1.关于“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认定工伤的前提离不开工伤三要素,即“在工作时间、在工作场所和工作原因”。在这三要素存在的前提下,发生的“伤”才被定义为工伤。所谓工作时间,根据有利于保护劳动者权益的立法宗旨,司法实践中对工作时间的认定,应当理解为既包括用人单位规定的工作时间和用人单位要求加班加点的时间,也包括为开展正常工作所必需的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时间、因工外出时间、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从事其他活动所需的时间。所谓工作岗位,与“工作场所”是有区别的,工作岗位一般是指劳动者从事本职工作所在的岗位,既包括劳动者本职工作岗位,也包括受用人单位指派从事其他工作所在的岗位;在工作时间内,劳动者来往于多个与其工作职责相关的工作场所之间的合理区域;用人单位为解决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的合理生理、生活需要而提供的工间休息等场所。所谓工作原因,一般情况下是指动者正在从事本职工作,或者在从事与本职工作有关联的事情,司法实践中还包括与工作有关的为完成工作任务而必须的生理需要。所谓必须的生理需要,通常可以理解为劳动者在日常工作中合理的生活生理需要,是无法回避、无法克服、必须需要的,比如吃饭、喝水、上厕所等。这些必须的生理需求,与劳动者的正常工作密不可分,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

2.关于“突发疾病”。《工伤保险条例》中均未对“突发疾病”作出限制性规定,因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这里的“突发疾病”应理解为包括各类疾病,同时不能排除劳动者原有或已有疾病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而适用该条规定的情形。

3. 关于“48小时”的起算时间。深圳刑事辩护律师根据【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条规定,“48小时”的起算时间,以医疗机构的初次诊断时间作为突发疾病的起算时间。但突发疾病的发病时间与突发疾病的起算时间是两个不同是认定概念,前者是核定是否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的导致,后者则只适用于“48”小时的时间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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