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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律说法:公务员隐名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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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律说法:公务员隐名投资

发布日期:2017-05-17 00:00 来源:http://www.shanglaw.net 点击:

章某王某刘某三人自幼系朋友关系,2009考入国家公务员2010开始,王某与刘某共同经营一家外贸企业2012年年底章某应王某、刘某邀请,向其岳父借款200元,以34%的份额入股该外贸企业,但因其身份限制,由王某代其持股。2015年初,章某对外投资经营被告发,其被开除。20154月份,章某要求王某变更股东名册及变更工商登记,王某以某入股时是国家公务员不符合入股要求,并可能影响公司经营及名誉为由,拒绝变更工商登记及股东名册,愿意退还投资入股款及两年的分红。20155章某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其股东身份。本所接受王某及刘某委托法院应诉。

 

本案最本所与原告章某沟通,章某撤回起诉。三方最终和解并签订协议:

1. 章某继续享有其的分红

2. 某无表决权及经营公司的权利

3. 股权对外转让的三方原则等额转让,不同意转让的除外章某享有股权份额转让价款

4. 章某要求转让其股权的,王某刘某有等额优先购买权,放弃购买部分或全部的除外。

 

深圳尚律刑事辩护律师关于具有公务员身份的隐名投资是否可以在符合确认股东身份实质条件的情况下变更工商登记和股东名册的问题司法实践一直存在不同的意见陕西省榆林市神木法官对外投资一案其一审支持了该法官的投资行为;而二审该法官败诉。本案中,章某要求变更工商登记时已经不是公务员身份,我方当事人败诉的风险极大。后我所协调并综合各方利益需求,签订了和解协议。我们认为,在目前司法实践无法明晰的情况下,我方当事人承担着较高的败诉风险,我所以各方利益需求为基础,以当事人目的为导向解决方案可以有效降低我方当事人法律风险并实现其利益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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