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捡到"废品"9元卖了! 阿姨被判赔8万! 捡到物品不归还违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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捡到"废品"9元卖了! 阿姨被判赔8万! 捡到物品不归还违法吗?

发布日期:2019-02-27 15:22 来源:http://www.shanglaw.net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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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本案情】

  2018年8月28日,某医药公司安排配送员阿华向某医院派送一批手术耗材器材(腔镜直线型切割吻合器和钉仓共48个,价值113760元)。

  阿华送至医院后,将货箱(大纸箱已开封,里面的多个小纸箱未开封)放在离手术耗材库房不远的背靠椅上,便与库房验收人员进行对接。恰逢徐某捡拾空纸箱路过,并将该货箱当做废品拾走。

  发现货箱丢失后,阿华报了警并向公司汇报情况。次日,该公司人员找到徐某,然而徐某称货箱已卖给废品站,卖了9元钱。最终,公司人员在废品总站找到丢失的货物,发现该批器材已被污染了。

  于是,该医药公司将徐某诉至开福区法院,要求徐某赔偿货物损失113760元、寻找货物产生的费用1500元。

  【法院判决】

  被告徐某向原告某医药公司支付货物损失79632元;驳回原告其他诉求。

  【案件审理】

  本案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存在两个争议焦点,即原告某医药公司的责任认定与侵权人徐某的责任认定。法院审理认为:

  一、原告某医药公司的责任认定

  本案中,包装该批货物的箱子不大,且外层货箱也已开封。放置货箱的位置离挂号收费大厅较近,属于医院公众接待场所,人员流动较大,原告将货物放置在此处,应当预见到可能出现货物丢失的风险,但原告疏于保管,在看管贵重货物上存在一定疏忽,具有一定过错,自身应当承担次要责任。法院酌定原告自行承担30%的责任。

  二、被告徐某的责任认定

  被告徐某拾走原告的部分货物并卖给废品站,在主观上虽不知晓自己拿走的东西是原告的货物,没有主观上的故意,但原告的货物放置在库房附近,箱内也有未开封的医疗器械纸盒,该纸箱明显不属于废品范畴,且某医院四楼的挂号收费大厅属于较封闭的公共场所,无人看管的货物从一般常理上判断为遗失物更为妥当,不应简单判断为废品。

  被告徐某拿走原告的货物,导致原告无法向某医院交付该批医疗器械,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被告徐某的行为与原告的经济损失之间构成因果联系,被告徐某应当对原告的经济损失承担主要赔偿责任。法院酌定被告徐某承担70%的责任。

  综上所述,法院认定原告损失为113760元,由徐某承担70%的责任,即赔偿79632元。

  【捡到物品不归还,违法吗?深圳律师告诉您】

  一、可能承担民事责任

  (1)拾到物品,应及时通知权利人(失主)领取;找不到权利人的,可以交给公安等有关部门。

  (2)如果权利人与拾得人交涉失败,失主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拾金不昧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捡到物品不归还,不仅会受到道德谴责,而且要承担民事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规定:

  第109条:“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

  第111条:“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二、可能承担刑事责任

  (1)经权利人请求之后,仍不退还,或涉嫌侵占罪。

  (2)侵占罪的构成要件,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将他人的交由自己代为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司法解释标准1万,部分地方立案标准5千),拒不交还的行为。

  (3)侵占罪属于自诉案件,需要自诉人自己收集证据,然后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解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

  第270条侵占罪之规定:“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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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标签:毒品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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