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尚律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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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合理、合法的议事规则是以表决权为最终依据,持有多数表决权的股东(大股东)处于有利地位,持有少数表决权的股东(小股东)处于不利地位。虽然大股东与小股东是相对而言的,但是大股东却可以处于一个控股的位置。一般来讲,若公司章程没有另行规定,那么持有51%以上,或者67%以上的股东都是控股股东。
小股东处于不利地位,通常情况下,其权益会受到以下侵害:公司盈利不分红、小股东无法了解公司经营情况、小股东无法参与公司管理、大股东侵占公司财务、小股东无法及时出售股权(份)撤回出资。
公司法对股东的六项保护
1、 公司决议的撤销:
《公司法》二十二条第二款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2、 保护小股东知情权:
《公司法》第三十三条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3、 保障小股东话语权:
《公司法》第四十条第三款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以及公司法规定了回避制度。
4、 小股份的退股权:
《公司法》第七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5、 股东代表诉讼制度
《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6、 小股东请求解散股东制度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龙岗辩护律师对(小)股东的三条建议:
1、公司创始之初,在公司的章程中提高待定事项的表决门槛,并将其规定于公司章程之中。例如:某个小股东占有30%的股份,那么章程中可以规定某些重要待表决事项表决权需要71%以上。
2、要求公司定期提交公司财务报表,有疑问时可以查阅公司会计报告及账簿。并将这些规定写入章程。
3、及时行使小股东法律赋予的权利,咨询法律人士。现在很多案件中,由于股东不懂得行使股东权利,导致其错过了保护利益的最佳时期。因此,当股东遇到某些困境时,请及时向律师或者公司的法律顾问咨询意见,尽可能第一时间收集证据,保护自身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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