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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律说法:盗中有骗,是盗窃还是诈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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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律说法:盗中有骗,是盗窃还是诈骗?

发布日期:2017-04-17 00:00 来源:http://www.shanglaw.net 点击:

骗子.jpg

案情简介:2017年1月,一名中年男子以手机没电向小瑞借手机,小瑞便将自己的iPhone6 plus借给了他。该男子通话结束后,声称公司搞活动要去接同事,想继续借用小瑞的手机,并将身上的手机和手表抵押给小瑞,称自己将在5-10分钟内赶回,然后登上公车走了。直至小瑞等到天黑,方觉被骗,与母亲一起到派出所报警。


经鉴定,该手机是一个模型,手表也仅价值7元。上海闵行警方接报后,立即展开调查。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表示,犯罪嫌疑人姜某曾以相同的作案手法多次实施诈骗被判入狱以及行政拘留,但出狱后仍屡教不改。姜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四千余元,数额较大,应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所涉嫌的是诈骗罪,并以诈骗罪起诉。那么该案件的犯罪嫌疑人所涉嫌的是诈骗罪吗?我们从法学的角度上来谈谈。


什么是诈骗罪?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要构成诈骗罪,必须具备其基本的行为结构,即欺骗行为、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被害人处分财产、行为人取得财产、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这几个行为结构是层层递进的关系,其中最主要的是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自愿处分财产。


下面我们来看看这个案例,这个案例里面的小瑞,他有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自己的手机吗?小瑞没有处分自己手机的意识,换言之,小瑞是基于错误认识借出手机,而非处分手机。综上,行为人虽有诈骗行为,但由于小瑞并没有处分意识,行为人取得手机不是通过小瑞处分给他,而是他自己非法占有而来,所以无法构成诈骗罪。


那如果行为人无法构成诈骗罪,是否就是无罪呢,当然不是,同时我们也不能将不能构成的犯罪安在行为人身上,追诉犯罪的同时,要做到罪刑相适应。那么,我们一起来看看盗窃罪吧。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提及财产类犯罪,频现的一个词就是“占有”,并在盗窃罪中体现的淋漓尽致。刑法中的占有虽然必须是事实的、现实的占有,但并不以实际上掌握财物为必要。例如宾馆提供的浴巾,哪怕穿在客人身上,依旧属于宾馆占有着。再如遗忘在家的钥匙,虽然不知道该钥匙在家里何处,但它事实上还是由我们占有。


还有一个我们亲身经历的,我们读书期间,中午吃饭,喜欢放一本书或者钱包在心仪的座位上占位子,然后再去打饭之类的,可能食堂很大,可能还是上下两层的,此时这本书或钱包还是由我们占有的。这就是刑法与民法中占有的区别,刑法中的占有是一种领域支配性。我们回到盗窃罪,盗窃罪是违背他人意志取得他人占有的财物的犯罪。传统观点认为,盗窃罪是秘密窃取他人财物的行为,但现在新的观点认为,公然盗窃也是成立盗窃罪的。


我们继续来看看这个案例,行为人在脱离小瑞视线后(即小瑞的支配领域),也就非法占有了小瑞的手机,行为人刚开始在小瑞附近打电话的时候,实际上手机还未脱离小瑞控制,也就无盗窃一说,但之后行为人上了公车后,才真正脱离了小瑞的控制,又是违背小瑞的意志,无论行为人是否实施诈骗行为,其实际上构成的都是盗窃罪。


龙岗辩护律师提到:法学的魅力在于逻辑背后的真相,就如这个案例,一眼看去,像极了诈骗罪,包括小瑞自己报警也称:警察叔叔,一个中年大伯骗走了我的手机。甚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也认为是诈骗罪,但通过层层分析,反而却发现这其实是一起盗窃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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