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尚律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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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以前的文章中,深圳尚律律师已经阐述了许多投资人以他人名义设立公司或者进行投资的各种原因,本文会进一步阐述隐名投资人投资时必须注意的六项原则:
原则一
●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之间应具有明确的委托投资合同
委托投资合同是隐名股东用来约束显名股东的依据,合同的效力决定直接决定隐名股东能否成为股东。合同约定的投资关系应是明确的,即约定隐名股东为股东且需承担风险,并且隐名股东也应参与公司管理或实际享受股东权利。
原则二
●显名股东人员的选择
显名股东应选择关系密切且可以控制的人员,如近亲属,以防止不必要的纠纷。
原则三
●违约赔偿
在合同中应约定高额的违约赔偿责任,可以有效减少显名股东的违约行为。完善的委托投资合同及代持股协议是维护隐名股东权益的直接证据。
原则四
●章程中限定显名股东权利
因隐名股东的名字不能在工商备案登记,因此可以在公司股东名册和出资证明书记载该隐名股东的姓名或名称。也可以在章程中限制显名股东的先关权利,例如限定显名股东若干年内不得将股权向除隐名股东之外的任何第三人转让。公司章程是一个公司的“宪法”,其约定内容可以保护隐名股东的权益。
原则五
●办理股权质押担保
隐名股东可以要求显名股东办理股权质押登记手续,显名股东将股权作为质押标的物质押给隐名股东。该方式可以有效防止显名股东将股权转让或质押给第三方,也可以保证在显名股东受到债权人追偿并由法院强制执行时,隐名股东享有优先受偿权。
原则六
●保留相关票据
保存好支付投资款项时的相关证据,如转账证明、收款证明,显名股东收到款项后的出资证明等证据。
最后,深圳企业法律顾问提醒各位老板,隐名投资虽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规范,但是毕竟不是投资的常态,该方式容易引发纠纷。因此,对此种投资模式的使用应以谨慎的心态而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