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尚律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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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避投资主体身份限制
我国的投资环境中,有些主体无法对外投资经营,比如说公务员、公职人员、法官、检察官等。这些特殊身份的隐名股东是否可以确认为投资人,司法实践争议较大。
规避有限责任公司人数限制
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应五十人以下。为了规避这一规定,会出现某些实际投资人的股(权)份被代持的情况。因该行为违反了公司法关于人数的限制,故无法实现隐名投资人的股东身份确认。
规避投资领域限制
我国某些投资领域是限制或者禁止外商进行投资经营的,外商会以中国自然人或者中国企业代持其股(权)份的方式,成为这些限制或者禁止经营领域的隐名股东。外商投资者因违反了我国限制或者禁止外商进行投资领域的强制性法律规定,无法确认其股东身份。
规避公司设立限制
我国公司法规定,一名自然人只能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某些投资者希望设立另外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则必须以他人名义进行设立,从而成为隐名股东。该情况下,一般无法确认隐名投资人为股东身份。
为了享有国家优惠政策
国家为了鼓励大学生创业、或者农民承包经营,给予了非常优惠的经营政策,投资者为了能够享有这些政策,则以大学生和农民名义进行投资,自己成为隐名股东。此种情况只要能够满足确认隐名股东为投资人身份的实质性条件,则可显名。但是,隐名股东曾经享受的优惠政策所得利润可能会被追缴。
规避其股权转让的性质
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东对外转让股(权)份,其他股东享有优先购买权。有些非股东的第三人为了持有目标公司的股(权)份,则以私下的方式购买,不在股东名册和工商登记进行变更登记。因为该行为违反了公司法的强制性规定,导致隐名投资人无法确认其股东身份。
规避竞业限制
因投资人离职后有竞业禁止限制,其会选择以他人名义投资经营,投资人自己成为隐名股东。此种情况,若能满足确认隐名股东为实际投资人身份的实质性条件,一般可以显名。
工商登记错误
由于客观上的工商人员的登记错误,导致实际出资人被动的成为了隐名股东,此种情况是可以确认隐名股东为实际投资人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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