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尚律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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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想渊源
罪刑法定原则是现代刑法确认的一个原则,也是最伟大的一个刑法原则。其思想起源有三权分立说和心理强制说,但均不能完整的表述它。三权分立说认为现代刑法之所以要确立罪刑法定原则,是基于权利制衡之需要,将罪与非罪,罪轻与罪重等都由法律将其规定下来,排除行政权,个人或组织的干预,但现代社会,没有任何一个国家能够严格执行三权分立的精神,包括美国在内,既然如此又如何能说三权分立思想是罪刑法定原则之渊源。而心理强制说则认为,将罪与非罪,罪轻与罪重都明文规定下来,人们实施某一犯罪行为时将会去权衡实施这一犯罪与获得收益的比重,如果获得收益更小,则不会去实施犯罪行为,但常见的激情犯罪,行为人有进行权衡过吗?
理论基础
但可以确定的是,罪刑法定原则其理论基础在于民主,人权,亦可以说是国民的预测可能性。倘若处在一个国度,国民实施某一行为都不知其是不是犯罪行为,那是否觉得太过于荒谬了。早在公元前536年,郑国执政子产将郑国法律条文铸在象征诸侯贵族地位的铜鼎之上,也成为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公布成文法的活动。只有让国民了解被禁止的行为,国民才能约束自己的行为,国民才有承担因实施某一被禁止的行为的法律后果的心理预测性,因此确立罪刑法定原则有其必要性。
刑法条文
我国《刑法》第三条,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这是我国刑法对罪刑法定原则的条文规定,但真正的罪刑法定原则并不是前半句之表述,前半句的表述即“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是对国家刑罚权的确认,是向国民宣称,如有人 违反了刑法,国家有权力将其定罪处刑,剥夺其自由,财产,甚至剥夺其生命。真正的罪刑法定原则是后半句即“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罪刑法定原则总是从相反的方向去强调的,法律没有规定的,任何人,团体,组织机关都不得将该行为进行处罚,这才是其涵义,因此罪刑法定原则的经典表述为: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均是从反向进行强调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