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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罪刑法定原则(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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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罪刑法定原则(二)

发布日期:2017-05-04 00:00 来源:http://www.shanglaw.net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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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罚权包括立法机关的制刑权、检察院的求刑权、法院的量刑权、公安,监狱等机关的行刑权,涉及到的机关部门及其人员都非常多,那么倘若没有罪刑法定原则,其中任何一个部门都将可能任意将某一人科处严重的刑罚。因此刑罚权所涉及到的各个机关部门都应该被制约,被限制,将国家权力关在笼子里,而行驶这一功能的,正是罪刑法定原则。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使得任何机关都不能未经合法程序设立某一刑法内容。


然而事实上,这种现象在我国是曾有过的,就是劳动教养制度,劳教委随意商谈之下,就可以决定将一个人拘押,监禁,最长可达4年之久,而未通过量刑机关之手。这是我国刑法史上的一次侮辱,对罪刑法定原则的一次严重践踏。自1957年劳动教养制度设立以来,在实践中其被相当大程度上被扭曲和异化。历史上,曾有20万以上的右派被劳动教养长达十余年甚至二十余年。而劳动教养委员会也被公安机关内设的法制部门所实质取代。自20133月,习近平主席深化司法改革,也促使法学界对劳动教养制度的大辩论,支持者多为从事公安工作的人员,而反对者多是法学巨匠,支持者认为劳动教养制度实为行政处罚,它的制定,实施,内容甚至实质都与刑罚有着巨大的差别。而反对者从立法,处罚以及刑罚之本质上彻底击碎了依然持有幻想的人的梦。最终于20131115日废除劳动教养制度。


当然,劳动教养制度存在也有其适用的优势,无须通过司法机关即可将行为人关押,劳作。公安机关在侦查案件之时,觉得某人可能不会被追诉犯罪,即可开个会,讨论一下,便将该行为人投入劳动教养。但方便的代价是对人身自由,人权肆意的,残忍的践踏。现在虽然劳动教养制度已经被废除,深圳刑事辩护律师提醒您:作为法律人,依然要时刻保持警醒,防止类似劳动教养制度的死灰复燃,如学习班等等,要勇于直接指出其血淋淋的真实面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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