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尚律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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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关。在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现代公司制度中,股东并不直接管理公司,公司由董事会治理,为了防止公司董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滥用公司权利,以及保护公司、股东的利益,监事会的设立具有及其重要意义。但是,实践中监事会往往徒有其名,主要原因在于:股东认为只有自己的监督才是最可靠的监督、公司董事高管不愿意接受监督、监事没有任何利益。为了解决监事会不能有效行使监督权的现状,龙岗辩护律师建议您可以参考以下几点:
1、 股东必须认识并重视监事会的作用,这是监事会有效行使监督权的前提条件。股东作为投资者,因其不参与实际管理及生产,并不能完全的了解公司的经营情况,而监事会的成员往往来源于公司的内部员工或者是某一专业领域人员(律师、会计等),监事能够更好的监督公司的运营,股东应重视监事会的监督作用。
2、 细化监事的产生程序。我国《公司法》对监事的产生程序过于原则,仅规定由股东以及职工代表构组成,但对于候选人提名等事项没有明确的规定,从而导致监事的任免权实质上落入董事会手中,由此选任的监事不可能对董事会起到监督作用。因此,公司可以自行制定相应的监事任免制度,对监事的选任和更换作出更为详尽的规定。
3、 可任命全职的监事。绝大公司的监事并非专职,仅挂名为公司监事,不履行任何实质性工作任务。我们建议规模较大的公司可以考虑任命全职监事人员,甚至可设立相应的稽查部门并对监事会负责,以实现监事会的监督作用。
4、 从经济上保证监事的独立性。虽然《公司法》规定,监事会履行职责的费用由公司承担,但是该方式任受制于公司董事会。我们建立单列监事会履行职务的预算费用,包括监事报酬以及其它费用,并由监事会提出议案,股东会作出决议,而不能由董事会控制。
5、 建立监事奖励制度,将监事的监督业绩与其报酬挂钩。对于认真履行职责的监事,尤其是对于制止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规失职行为的监事,应当给予额外奖励,从而提高监事成员履行监督职能的积极性。
现代化公司治理制度中,监事会的作用不容忽视。以上建议可以保障监事会积极履行监督职责,确保公司良好经营,最终实现维护股东权益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