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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任何一个经济组织或政治组织中,其依据法律、议事规则等所形成的意识需要通过一个“介质”向外表示其意思,进而成为法律行为,这种对外表示意思的“介质”只能是一个或数个自然人,大到一个国家,小到一个个体工商户均是如此。在国家层面,“介质”就是由国家元首担任;在个体工商户层面,这个“介质”就是实际经营者。那么对于一个公司来讲,“法定代表人”就是这个“介质”的必备人选。“法定代表人”仅从字面应解释为:法律规定的遵循公司意志并对外作出意思表示的自然人,进一步引申为,法定代表人的行为能够使公司和该自然人享有相应的权利、负担相应的义务、承担可能引发的法律责任。由此可见,法定代表人对于公司是一个至关重要的角色。无论从公司角度,即法定代表人的选任,还是从个人角度,即法定代表人的担任,都是需要审慎的。深圳企业法律顾问会简要的介绍一下法定代表人的产生变更,然后通过公司风险、法定代表人风险的角度谈一谈需要审慎的理由,以及给出几点具有实际意义的原则。
一、法定代表人的产生与变更
法定代表人是法定必须设立的,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第一,公司设立法定代表人,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第二,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必须由公司的董事长、执行董事或经理担任(法律意义上的“经理”就是我们常说的公司“总经理”),具体由谁担任,由公司的章程规定;第三,法定代表人应于公司登记机关登记。当然,在实践中还有一种“约定代表人”的理论,也就说公司可以就某些事项授权法定代表人以外的人代表公司,但是其法律基础更倾向于“代理”制度,与法定代表人还是有着很大的不同,这些都是法律学界的争议,本文不再赘述。
在法律规定的条件下,公司必须设立法定代表人,该法定代表人必须由特定的人员担任,而具体由谁担任、担任时长、如何更换应依公司法或公司章程规定的选举或选任程序决定。但是,公司的章程通常不记载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执行董事的姓名,否则会引发一系列的问题。
曾有这样的一个案例: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由公司的董事长担任,公司章程规定董事长任期3年,章程中把董事长的名字公司章程上写明,该法定代表人(董事长)由于由于后期常年旅居国外,导致公司许多事务无法处理,公司通过换届选举更换了公司董事长,后在工商局备案变更新的法定代表人时遭拒。原因是由于执行董事的名字是在公司章程中写明,执行董事的更换需要修改公司章程,而公司章程的修改依据章程规定需要全体股东一致通过,但是公司的数个股东也是常年在国外经商,联络、签名等及其不方便。最后虽然这家公司完成了法定代表人的更换,但是却付出了大量的时间成本,导致公司业务在一段时间内无法开展。
二、公司选任法定代表人的风险
公司选任法定代表人是需要认真考虑的,当然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自然人也只能是公司的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那么对于公司法定代表人的选任实际上也就对公司董事长(执行董事)、经理的选任。法定代表人最重要的权利就是对外的签字权,那么选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如果不当,会带来那些风险呢?
公司经济利益上的风险
法定代表人越权行为,是指超过公司对其授权并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法律行为。法定代表人在公司对外的经济往来中有着“绝对的”权利,以公司为主体的经济合同一般是需要法定代表人的签名,也就是说,公司法定代表人决定着是否进行经济行为。虽然说在公司章程中会规定法定代表人的权限,但是往往对其监督不足,实践中有着大量的法定代表人的越权行为。法定代表人会利用其手中的权利,代表公司与可以给给其带来经济利益的第三方签署经济合同,导致公司利益无法最大化,甚至损害公司利益。更值得说明的是,公司法定代表人越权签署的经济合同往往是“表见代表”的法律行为,也就是说如果签署合同的对方不知道法定代表人越权签署合同,该合同原则上是合法有效的,若公司想宣布该合同无效,则需要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而这样的证据在实践中难以收集。
法定代表人越权行为是最直接损害公司权益的方式。除此之外,还有法定代表人不尽职(如前述的旅居国外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安排亲属员工在公司任重要职位、法定代表人在其职权范围内处置公司资产(采购)等等各种表现形式,实在无法一一列举。
总之,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公司的灵魂人物,一个称职的公司法定代表人可以利用其签字权配合其职务(董事长、执行董事、总经理),对整个公司的运营提出合理建议、执行有效行为、防范经营风险;反之,一个不称职的公司法定代表人轻则阻碍公司一般运营,重则通过损害公司利益以满足一己私欲。
公司行政法上的风险
如前所述,法定代表人有着对外代表公司的签字权,当公司办理相应的工商登记变更时,是需要有法定代表人的签字,或者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委托代理合同委托第三方办理。这里办理变更工商登记包括了涉及公司主体全部内容的变更,而且工商行政部门的变更备案具有对外效力。
深圳尚律律师曾经办理过这样一个案件,公司设立之初对执行董事的签署经济合同的额度授权极高,后来为了防范风险,股东会决议一致通过变更公司章程减少对执行董事授权。但是,由于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由执行董事担任,该执行董事对这个决议不满,因此迟迟不进行该章程的变更备案,并同时对外签署高额的经济合同,并导致公司利益受损。后来,公司欲通过股东会决议要求该合同无效,但是由于没没能及时进行工商登记变更备案而导致败诉。最后该公司欲通过诉讼途径向该法定代表人追责,但是由于该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管控着整个公司的文件材料,相应的股东会决议文件也被其销毁,公司为此蒙受了巨大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