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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涉嫌故意伤害罪,经谢素光律师辩护后被法院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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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涉嫌故意伤害罪,经谢素光律师辩护后被法院从轻处罚

发布日期:2016-08-10 00:00 来源:http://www.shanglaw.net 点击:

  【基本案情】

  2014年4月13日,被告人庄某、曾某、黄某、孙某、等人在深圳市龙岗区某街道烧烤吧吃宵夜,被害人王某与陈某、陈某某、张某等人坐在相邻桌吃饭。其间被害人王某醉酒,并用手拍打被告人庄某的脸部,双方产生纠纷。当日凌晨,庄某见王某等人买单后站在烧烤吧外,便假称上厕所从烧烤吧厨房内拿了一把刀向王某走去,同时朝曾某、黄某、孙某、叫喊“上、上、上”,曾某、黄某、孙某、吴某紧跟着一齐冲向对方。在打斗过程中,庄某用刀捅刺被害人王某、陈某,并持刀向四周挥舞,曾某、黄某、孙某、吴某则使用拳脚、石块、啤酒杯与陈某、陈某某等人打斗。尔后庄某等人一同逃离现场,经鉴定,被害人王某系被锐器作用于腹部致肝脏破裂致失血性休克死亡。


  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以深检公-刑诉[2014]2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庄某犯故意杀人罪,被告人曾某、黄某、孙某犯聚众斗殴罪,于2015年1月13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孙某及其辩护人广东尚律律师事务所谢素光律师到庭参加诉讼。


判决书



  被告人孙某认罪,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无异议。其辩护人谢素光律师提出,被害人对案件发生存在过错;孙某是初犯、偶犯,且斗殴行为情节轻微,没有对死者王某实施伤害行为,应认定为从犯;孙某有自首情节;公安机关根据孙某对同案被告人的照片辨认而确认了其他的被告人,后将其他被告人抓获归案,应认定为立功;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判决结果】

  法院认为,关于本案定性问题,被各人庄某、曾某、黄某、孙某、因被害人一方不当言行而产生摩擦,继而与对方打斗并致一人死亡的行为,是群众中因纠纷而引发的互殴行为,并不具备流氓争强斗狠等犯罪动机或目的,不符合聚众斗殴罪之构成,应当认定为共同故意伤害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庄某、曾某、孙某自归案后一直认罪悔罪,依法均可从轻处罚;孙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罪行,成立自首,且其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工作。在审理期间,被告人庄某、曾某、黄某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并取得其谅解,均可从轻处罚。综上,判决如下:


  一、 被告人庄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其徒刑十二年。

  二、 被靠人曾某、黄某、孙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


案件判决


  【律师释法】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致人轻伤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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