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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法律咨询:债权人与债务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事后能找担保人继承还债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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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法律咨询:债权人与债务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事后能找担保人继承还债吗?

发布日期:2019-03-29 16:23 来源:http://www.shanglaw.net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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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某于2017年1月5日向李某借款10万元,借期1年,张某作为连带保证人。借款到期后,王某未予还款,李某便诉至法院。

  后法院作出判决,判决王某归还借款10万元,张某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该判决生效后,李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案件执行过程中,王某与李某达成和解协议以8万元了结案件,张某未参与和解。在王某给付8万元后,李某要求张某给付剩余的2万元。

  提问:王某与李某达成和解协议并交付后,李某能否要求张某给付剩余的2万元?

  【尚律律师解答】

  张某的保证责任从属于借款合同,现借款合同履行义务已经变更并处理完毕,故张某不应再承担给付责任。理由如下:

  首先,再借贷担保法律关系中,借款合同为主合同,保证合同为从合同,保证合同以借款合同的存在为前提,现本案借款合同已处理完毕,则保证合同的义务消灭。

  其次,虽然判决张某对10万元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但王某与李某在执行过程中就债务的履行达成和解协议,应视为借贷双方对借款合同的履行范围进行了重新约定,履行的数额小于原借款数额,且张某未就剩余2万元的承担义务作出承诺,故张某仅应对双方实际履行的数额承担责任。

  第三,如张某对余款2万元承担偿还责任,该责任仅是保证责任,其在偿还后有权向王某进行追偿,而王某与李某之间达成和解协议的目的便是一次性终结债务,李某要求张某承担责任与和解协议的目的相悖。

  综上,王某与李某在执行程序中达成和解协议结案,张某不应再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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